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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最高院指导案例72征拆中,最高院指导案例助你一箭封“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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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指导案例72征拆中,最高院指导案例助你一箭封“侯”

  最新数据显示,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12日,共有531件案件参考指导性案例。其中,民事案件489件,行政案件35件,刑事案件7件。
  其中,值得引人注意的是,即使法官主动适用指导性案例比重不高,但原被告主张适用指导性案例过半全部得到了支持。尤其是行政案件中,这个百分比达成了69%的最高值。
  此项数据再一次告诉我们,指导性案例在征地拆迁领域的适用是多么主要,它不但能够祝你在征拆案件中反败为胜,甚至还能帮您一剑封“侯”。
  众里寻她千baidu中,盛廷律所为您采撷了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以期奇文共赏,实质性处理征拆纠纷。
  01
  案件背景
  2021年年初,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将苏某房屋地上附着物拆除。苏某等四人认为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将上述房屋拆除,侵犯了其正当财产权,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赔偿房屋损失、装潢损失、房租损失寄房内物品损失。
  经诉讼,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苏某等四人的赔偿请求。
  苏某等不服,以“2021年8月1日,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对其房屋进行拆除的行为违法,事前未达成协议,未通知何时拆迁,屋内财产未办理、未清点,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负担举证责任”为由,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02
  指导案例看法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要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被征收人拒不交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苏某自愿交出了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其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亦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的情况下,对苏某等四人的房屋组织实施拆除,行为违法。
  有关被拆房屋内物品损失问题。在行政赔偿、赔偿的案件中,原告应该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造成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拆除上诉人的房屋时,未依法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并交上诉人签字确定,致使上诉人无法对物品受损情况举证,故该损失是否存在、详细损失情况等,依法应由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负担举证责任。
  苏某等主张的屋内物品5万元包含衣物、家俱、家电、手机等,均系日常生活必须品,符合通常家庭实际情况,且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亦未提供证据证实这些物品不存在,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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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