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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人”的权利保护刍议 宪法对特定人的权利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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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人”的权利保护刍议 宪法对特定人的权利保护

  摘要“少数人”权利保护含有主要的社会意义,符合国际人权保护标准普遍性的要求,同时也符合民主法治、社会稳定友好的内在要求。“少数人”权利保护包含保护“少数人”的文化、宗教信仰、使用自己语言等多个方面的权利。为了“少数人”的权利保护更有实效,我们应从法律制订、法律适用和社会保护等方面下功夫。
  关键词少数人 权利保护 特殊主体
  “少数人”的概述
  “少数人”的权利保护一直以来全部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话题。实际上,历史上最早带有国际性的人权问题起源于保护“少数人”的宗教自由。1606年,匈牙利国王和特兰西瓦尼亚君主缔结的《维也纳条约》即有新教徒宗教礼拜自由的条款。①1966年,联合国大会经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条约》,其中第二十七条明确要求,在存在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国家中,“少数人”有发展本身的文化,信仰自己的宗教和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这从普遍性国际条约的高度第一次明确了对于少数人权利的保护标准。今后,联合国又经过了诸如《儿童权利宣言》、《有关难民地位的条约》、《囚犯待遇最低程度标准规则》、《残废者权利宣言》、《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等对特殊主体的权利进行保护的一系列国际性文件,将“少数人”群体的范围从宗教、种族、语言上的少数扩展到了儿童、难民、罪犯、残疾人、智力迟钝者等方面。
  “少数人”的概念。对于“少数人”,到现在为止依然是一个内涵和外延并不确定的概念。包含凯博多蒂、杰伊西格勒等著名学者全部曾经尝试对其进行概念界定。不过,到现在为止,学界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综合现有的概念阐释,我们能够把“少数人”归纳为数量上居于少数,在种族、宗教、语言、肤色、体质、精神状态或文化等方面含有不一样于其它人的特征,因为受到偏见、歧视,在政治、经济或文化生活中居于隶属地位的群体,包含少数民族、异教徒、儿童、老人、残疾者、智力迟钝者、精神病患者、罪犯、难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等。同时,“少数人”又是一个开放的概念,非婚生儿女、囚犯、***者等也全部能够归纳为少数人的范围。
  罗尔斯有关“少数人”的相关理论。有关对“少数人”的权利保护,罗尔斯作为现代西方法学界泰斗级人物,曾就相关理论作过仔细研究,明确了“少数人”权利保护方面的两个基础标准,一是平等的自由标准,即每个人全部应该在社会中享受平等的自由权利;二是差异和公平的机会均等标准。第二个标准优先适合用于第一个标准。至于权利人的权利的实际享受,罗尔斯强调个人能力,同时认为能力也会受到自然和社会偶然原因的强烈影响,比如天赋、运气、社会出身等。“公平的机会均等”应该是将自然及社会环境对人所造成的不平等降低到最低程度,使大家在竞争的出发点上真正平等。罗尔斯的理论反应了一个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一个尽力想经过某种赔偿或再分配使一个社会的全部组员全部处于一个平等地位的愿望。②
  “少数人”权利保护的主要意义。首先是国际人权保护标准普遍性的要求。人权是一个普遍化的权利,不论多数人还是少数人,只要是人格主体就应该享受对应权利。我们在保护多数人人权的同时,对于“少数人”的人权保护一样应该关注,这是人权保护标准和平等标准的要求。其次是民主法治的要求。目前世界是一个法治社会,基于法治社会公平、公正标准的要求,我们在坚持多数标准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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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书犹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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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