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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doc.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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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作者简介:裴永展( 1989- ) ,男,河南商丘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2013 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 650500 【摘要】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在学术界一直有着不同的看法, 总体来说主要是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问题。本文主要从民法、商法的概念及来源, 还有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差别引出私法体系的立法模式, 来论证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进而也初步探讨了我国目前私法体系的立法现状以及展望我国应构建既具有我国特色又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立法模式。【关键词】民法;商法;关系;民商合一;民商分立一、概念由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可以把民法的概念定义为: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总和。民法是从商品经济中派生出来, 在商品交换频繁的古罗马时期, 为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流通而产生商品交换的****惯****惯又衍生为法,进而产生民法。对于商法概念的界定学界给出了统一的观点: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以商事方法为主要调整手段, 旨在调整商事主体的规范化创制和商事行为规范化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票据法等。公元 11 世纪, 商人为保护自己利益成立了商人基尔特, 采用通行的商事惯例解决商人之间的纠纷。这种商事惯例被长期沿用,最终发展为商法。二、联系商法和民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 都属于私法的范畴, 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商法大量使用民法的某些原则、制度、规范, 而属于商法的一些原则、制度和规范也不断地被民法所吸收。另外从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可知, 民法因商品经济的发展应运而生, 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个人非财产关系。毋庸置疑, 民法所保护的利益是个人利益。而商法主要是由商事交易****惯形成的商品交换规则, 完全可以视为民法的特别法, 它所保护的也是个人利益。三、差别虽然它们联系密切,但在司法实践和具体的制度要运用上也各有特色, 即差别。民法与商法的差别导致两个结果, 一是商法只是民法中的特别法,二是民法又逐渐“商法化”。第一,调整对象存在差别。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调整对象上具有复合性;商法调整的是商主体在商品市场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 具有单一性。第二, 法律关系不同。民法中的民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 不可让与, 近而不具备营利性。而商事关系发生在商品市场交易中, 具有营利性。比如商事关系中, 等价有偿原则得以普遍使用, 而在民事关系中, 像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等具有身份性的不能适用这一原则。第三, 适用的主体范围不同, 民法是相互间平等的民事主体,而商法则只能是在商事活动中从事商品交易的商事主体。另外有些制度只适用于商事关系而不适用于民事关系。比如我国破产制度只适用于企业,而不适用于公民和个人。四、学者们的观点在民法的编篡体系上, 大陆法系有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之分。对此学界存在以下几种争论: 第一种,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支持者认为: 民法有一般民法与特别民法之分。商法作为特别民法, 主要调整各种商事关系。我国采用民商合一, 现行民法通则相当于民法典的普通法地位, 而公司法、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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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