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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利用虚假身份骗取婚姻登记的处理.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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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利用虚假身份骗取婚姻登记的处理
——龙某兰诉临桂县人民政府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案[基本案情]1996年9月M曰,第三人马某华(时年21岁)伙同其堂弟马某新(在逃)在全州县绍水镇持刀政杀他人,致一死一伤。其作案后畏罪潜逃,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追逃人员被通缉。在其潜逃15年后的2011年10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于2012年9月17日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现在桂林英山监狱服刑。第三人马某华在畏罪潜逃流窜广东期间,约于2006年与原告龙某兰在打工时认识,冒用其堂弟马某正的名字(马某正生于1979年11月25日,于2006年6月20日因患糖尿病死亡)与原告龙某兰交往、恋爱。并于2006年7月份潜回全州县凤凰乡冒用“马某正”的名字、出生日期及住所地等户籍登记资料办理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用“马某正”的名字和身份证及户籍资料与原告龙某兰于2007年6月6日到临桂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证》。同年8月20日生育儿子马某安。原告与第三人“婚后”在六塘镇街上租楼房居住,第三人马某华到桂林市瓦窑做根雕生意,以此收入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原告与第三人从认识、恋爱至“结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第三人从未将自己的真实姓名以及本人系负案在逃人员等情况如实告之过原告。原告龙某兰在获知和确认第三人马某华的真实身份后,曾书面向被告县民政局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其与登记人为“马某正”(马某华化名)的结婚证,但县民政局以新颁布的《姆姻登记管理条例》已无“撤证程序”的规定为由,口头回复不能再予处理。原告遂于2014年3月14曰诉至本院,请求依法撤销上述《结婚证》。另查明,被马某华冒用名字的“马某正”户籍于2011年12月1日才被公安机关注销(即抓获马某华后)。【案件焦点】;。
【裁判要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县民政局于2007年6月6日为原告龙某兰与第三人马某华(其冒用“马某正”姓名)办理结婚登记,颁发了《结婚证》。这一行政行为,是在第三人马某华化名“马某正”,并冒用已死去的马某正的身份户籍资料和身份证提交被告婚姻登i己处,以“马某正”之名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欺骗了原告龙某兰和婚姻登记机关,致使被告难以识别和判断,在防不胜防之情况下,向原告和第三人颁发《结婚证》的。虽然被告在主观上无过失,但在客观事实上造成了原告龙某兰与不存在(已死去)的人登记结婚的结果,这显然不是原告龙某兰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给龙某兰及其子女今后的生活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被告在这一行政登记过程中也应算为认定事实不清,且在客观上也违反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婚姻法》关于“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与原告龙某兰登记结婚的“马某正”(已死亡)显然不能亲自到场进行结婚登记。综上所述,被告颁发上述《结婚证》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关于被告县民政局抗辩的“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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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