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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一章 行政诉讼法概述.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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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一章 行政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在英美法系则称之为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是指独立于(或相对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其他国家机关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运用国家审判权并依照司法程序审判行政行为合法性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涵义
第一,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制度。
第二,它是由独立于一般行政机关的国家机关来解决行政争议。
单轨制(一元主义):普通法院
双轨制(二元主义):行政法院
第三,它是通过审判权来发挥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作用,并适用司法程序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行政诉讼的特征
、被告具有恒定性——民告官


三、行政诉讼的性质
1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制度。
2 .行政诉讼是对于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 。
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体系?
3 .行政诉讼是对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行政相对人进行救济的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
行政救济的概念?
第一性权利与第二性权利/第一性义务与第二性义务
行政诉讼与权利救济的保护
法治国原则最重要的具体形塑,就是权利救济的落实保障。
《德国基本法》第19条第(4)项:
如果任何人的权利受到了公权力的侵害,则法律途径向其敞开。如果别无其他管辖机关时,其可以向普通法院起诉。
评价:法治发展的“万有引力点”、“整体的马达”和“能量聚集点”、“法治国家之光辉顶峰和拱顶之石”。
四、行政诉讼的目的
1.“法规维持说”:认为行政诉讼之目的,首先在于确保行政活动之合法,使法规得以被正当适用或遵守,而其尊严得以维系,至于人民权利因而获得保障,则仅系附带目的或附随作用而已。
2.“权利保护说”:认为行政诉讼之目的,最终在于保护人民之权利,或者以之为主要目的,而法规之维持或行政行为合法性之确保,只系附带作用或当然结果而已。
行政诉讼的目的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思考:行政诉讼目的与公益诉讼的关联?
德国法简介
根据德国《基本法》第19条第4款和《行政法院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原告向法院请求保护的应该是其“自己的权利”,这一限制性规定决定了原则上不允许提出协会之诉和民众之诉,以防止滥诉。
基于“自己的权利”这一限制性规定,在德国没有公益诉讼。类似公益诉讼的制度只在魏玛共和国之前的帝国时代出现过。当时出于对行政诉讼制度的不同理解,在德国形成了所谓的“北德方案”和“南德方案”。在北德普鲁士邦,人们把行政诉讼制度理解为一种客观的合法性监督制度,因此公益诉讼的存在是合理的。而在南德诸邦中,主要认为行政诉讼制度是保护个人权利的制度,而不是由个人来实现公共利益的工具,因此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公益诉讼。后来,“南德方案”占据了主导地位,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也就成为了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目标。
五、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民国时代的行政诉讼
1912年《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个规定行政诉讼的法律文件。该法第10条规定,“人民对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述于平政院之权。”
1914年北洋军阀政府公布了《平政院编制令》,规定,“平政院直隶于大总统,察理行政官吏之违法不正行为,但以法令属特别机关管辖者,不在此限”
1914年5月北洋军阀政府公布了《行政诉讼条例》,7月公布了《行政诉讼法》。平政院是中国第一个行政审判机关,它从1914年3月开院,于1928年12月闭院,共存在15年。据政府公报,期间平政院共受理案件407件,平均每年28件左右。
历史名案:鲁迅诉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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