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辽宁省省直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辽宁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辽宁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预算单位: 为了加强财政预算管理, 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会计核算, 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省审计厅联合制定了《辽宁省省直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财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辽宁省省直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省直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直预算单位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 根据有关财政、金融的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第三条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由本部门或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开立银行账户。其他单位确需开立银行账户的, 需经本部门或单位财务机构审核后,按照财务管理体制实行逐级审批。第四条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第五条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银行开立基本支出账户所产生的利息, 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在银行开立收入汇缴账户所产生的利息,同收入汇缴款项一并上缴国库或省财政专户。第六条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银行开立收入汇缴专用账户的, 应在 3 日内上缴国库和省财政厅开立的财政专户。对零星收入账面余额不足 1000 元的, 可每 15 日上缴一次; 达到 1000 元的, 应即时上缴。省政府另有文件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第二章开立银行账户的一般条件第七条省直各部门收取的行政性收费等纳入政府一般预算管理的资金, 确需开立账户的, 经财政部门批准, 可由本部门财务机构在银行开设一个一般预算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上缴国库, 不得用于本部门的支出。省直各部门领拨的纳入政府一般预算管理的资金, 除经省政府、省财政厅明文规定需要单独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外, 可由本部门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一般预算资金支出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办理一般预算资金的领拨和支出。第八条省直有关部门收取的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确需开立账户的, 经财政部门批准, 可由本部门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基金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上缴国库, 不得用于本部门的支出。省直有关部门从省财政厅领拨的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 可由本部门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基金预算支出存款账户。该账户办理基金预算资金的领拨和支出。第九条省直各部门收取的预算外资金, 确需开立账户的, 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由本部门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预算外资金缴款财政专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上缴省财政厅开立的财政专户, 不得用于本部门的支出。省直各部门从财政厅领拨的预算外资金, 可由本部门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办理预算外资金的领拨和支出。第十条省直各部门同时需开立一个预算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基金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外资金缴款财政专户,应合并统一开立一个汇缴账户, 由本部门财务机构设置明细账, 分别核算。省直各部门同时需开立一般预算资金支出基本存款账户、基金预算支出存款账户、预算外资金支出基本存款账户的, 应合并统一开立一个账户, 根据不同用途的资金,

辽宁省省直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xxj16588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