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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代理意见.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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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代理意见山东瑞麟律师事务所接受行政复议申请人范东峰的委托, 指派我担任其行政复议阶段的代理人。我此前曾作为范东峰的代理人, 参加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因张强故意伤害申请人范东峰以故意伤害罪对张强提起公诉以及该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一审及二审诉讼, 该案最终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 故意殴打范东峰的被告张强以犯故意伤害罪获刑有期徒刑二年, 缓期二年, 另外判决赔偿范东峰各项经济损失 元。此外,我还担任了范东峰因受张强犯罪行为伤害向被申请人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阶段的代理律师。本次接受委托后, 我到复议机构查阅并复制了卷宗材料,对照其他卷宗材料认真温****了案情,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会同本所其他律师合议了案件。现在, 我就本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案件定性等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望复议机构予以采纳, 依法责令被申请人认定我的委托人范东峰因遭受张***力殴打所致伤害属于工伤。一、 2008 年 11月 26 日晚,申请人范东峰在自己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 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张***力犯罪行为的严重伤害。张强的犯罪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后果严重, 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已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依法, 申请人所受上述伤害当然属于工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属于工伤的认定与上述事实不符, 于法相悖, 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必须予以撤销。根据济南市长清区公安分局于案发后对受害人范东峰、犯罪嫌疑人张强、姜勇、证人柴柏海所作的讯问记录以及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有效证据证实, 案发当晚, 申请人上中班属于工作时间, 当时申请人正在自己的工作岗位天水 c61100 号(俗称 50 )车床前工作,属于工作地点和工作过程中。熟料祸从天降, 正在工作的申请人范东峰先后被酒后闯入车间滋事的姜勇和罪犯张强殴打。其中, 张强的暴力殴打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身体多处伤残的严重损害后果。对上述事实, 早已为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所确定在案。对上述事实,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 项,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之规定,申请人所受伤害当然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且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关于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三种除外情形之规定即:(一)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 醉酒导致伤亡的;(三) 自残或者***的, 申请人所受伤害显然不属于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综上, 申请人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属于工伤的认定与事实不符、于法相悖, 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撤销。二、被申请人不认定工伤的理由属于对事实和法律的曲解, 依法不能成立。被申请人在其向复议机构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第二页中写明, 不认定工伤的理由是“申请人范东峰因为与同事发生争执并互相扭打致使其受到伤害。所提交的证据中无法证明范东峰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对此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不认定工伤的上述理由属于对事实和法律的曲解,依法不能成立。案发当晚, 申请人曾遭受两次暴力殴打。第一次是非工作人员姜勇酒后窜入车间找到正在紧张工作的申请人, 先是无事生非用语言进行滋扰, 妨碍申请人工作, 在为此遭到申请人的劝告和斥责后, 不但不知收敛, 停止妨碍申请人工作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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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