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丛书机械维修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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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丛书(机械维修工)》第一章: 相关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第二章: 备件、工具的使用第三章: 设备的维修第四章:安全用电基础第一章: 相关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第一节安全生产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这一方针反映了我国对安全生产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我多的安全生产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安全第一”是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当安全与生产、效益和速度相冲突时,必须首要保证安全,即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能生产。“预防为主”是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生产环节,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 防微杜渐, 防患于未然, 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 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 要积极主动地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第一”与“预防为主”两者相辅相成, 相互促进的,“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基础和条件。要做到“安全第一”, 就要以“预防为主”, 搞好预防措施。预防工作好了,才能保证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第一”。“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从业人员、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是我国在总结了近年来安全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 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安全生产方针是我国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包括煤矿企业在内的生产经营单位, 在生产的组织与管理过程中, 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 广大从业人员要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 广大从业人员要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并在生产工作的各个环节中时刻坚持“安全第一”,自觉地以安全生产方针来指导和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二节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一、《劳动法》有关知识《劳动法》中需要掌握的主要两条: 1、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险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 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同时,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将两法的条款一起来理解,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两种资格证才能上岗。一种是特种作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 ,一种是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二、《安全生产法》有关知识《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适用于各个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它的根本宗旨是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享有的保证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权利。 1、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享有五项权利(1 )知情、建议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预防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与此相对应, 责任方有完整、如实告知的义务, 不得隐瞒和欺骗。同时对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建议有接受和改进的义务。(2) 批评、检举、控告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3) 合法拒绝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老大合同(4) 遇险停、撤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5) 保(险)外索赔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 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法制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权利与义务应该对等。因此从业人员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 还应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 )遵章作业义务在生产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保证工人安全上的法宝。因此,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遭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2 )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劳动防护用品虽然会给生产活动带来某种不便,但却是保护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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