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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自由贸易区:“10+3”与“10+6”的收益比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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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自由贸易区:“10+3”与“10+6”的收益比较》.pdf经济研究东亚自由贸易区:“10+3" 与“10+6"的收益比较董丹渤海大学商学院【摘要】日本所倡导的“10+6东亚EPA构想”虽然尚未在各国达成共识,但在事实上已发展为相当程度,对“10+3”合作机制形成严峻挑战。本文正是基于此出发点,分别从经济角度和非经济角度将两种贸易模式进行对比,得出“10+6”模式不仅可产生更大收益效应,而且对于东亚区域实现制度性的合作具有更大推动力的结论。【关键词】“10+6”东亚EPA构想“10+3”自由贸易区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入了发展浪潮。欧盟、北美率先完成了较高程度的区域经济整合,而涵盖亚洲区域的一体化合作机制尚未形成。随着“东盟+中国”、“东盟+ 日本”、“东盟+韩国”3个“10+1”FTA/EPA~J,定的达成与实现,东亚区域已形成以多个“10+1”模式为具体内容的“10+3”合作机制。但是日本为争取主导权地位,于2006年8月提出了建设东亚经济共同体的构想,建议将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印度也纳入东亚范围,此情形下东亚区域一体化的“10+3”合作机制转变为“10+6”合作机制。②在上述l6个国家中,除了已签订以东盟为核心的五个“10+1”(东盟+中、东盟+13、东盟+韩、东盟+澳新、东盟+印度)FTA/EPA协定外,中日韩和澳新印彼此之间也存在着若干正在商谈或已经签订的FTrA/EPA协定,再考虑到东亚峰会成员也由13国变为16国的现实状况,可以料想,尽管中国与韩国对日本所倡导的“10+6东亚EPA构想”持否定态度(中韩两国认为东亚区域经济合作的最佳形式是“10+3”),且该构想尚未在各国达成共识,但在事实上“10+6东亚EPA构想”已发展为相当程度。⑧由此可见,“10+6东亚EPA构 ”已对“10+3”合作机制形成严峻挑战,本文正是基于此出发点,结合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的结果将两种贸易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对东亚区域经济合作网络中的利益权衡利弊,由此寻找更为妥善的应对策略。当前,对东亚区域经济合作问题的探讨,多数文献都聚焦于“10+1”和“10+3”两种贸易模式的利益比较,由于“10+6”模式还未在各国达成共识,也未能形成具体框架,因此对“10+3”和“10+6”两种贸易模式进行比较探讨的文献少之又少,作者认为有必要对二者进行分析比较。“10+3”与“10+6”两种合作模式选择的可能性东亚地区各经济体之间的贸易关系是建设东亚自由贸易区的合作基础。表1列出了2008年东亚各经济体之间的贸易额,表中数字代表纵列国家出口至/进口于横栏国家的进出口份额。数据表明东盟10国与中日韩以及澳新印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贸易联系,彼此间已互为重要的贸易伙伴国, 其中中国与澳新印之间的贸易额为3615亿美元, 远高于东盟与澳新印的贸易额2337亿美元,可见东亚自由贸易区:“10+3”与“10+6”的收益比较相对于他国而言,中国与澳新印之间存在着更为密切的贸易联系。此外,2008年澳大利亚对“10+ 6”%,%,%%,这表明澳新两国对东亚地区均存在较高的市场依赖性,其主要原因源自于这两国的贸易对象以及贸易流量向东亚地区的偏转。由此可见,“10+6”比“10+3”具有更广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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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changdan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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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