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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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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来源:广西水利厅时间: 2007-01-01 (桂水基〔 2006 〕47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规范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强化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在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验收规程》和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对我区大中型水库(电站)建设工程在竣工(或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前进行工程质量抽检的通知》,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辖区范围内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管理。第三条自治区水利厅主管自治区范围内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委托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质监中心站)承担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 , 是指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或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质量检测是质量监督、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验收的重要手段。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验收前抽检,是指堤防工程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在工程竣工(或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前进行的一次质量检测。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 是指依法取得相应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单位。本办法所称工程验收前质量抽检单位,是指经质监中心站授权,取得工程竣工(或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前质量抽检资格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第二章检测单位与人员第七条检测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单位从事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检测单位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第八条自治区范围内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最高检测单位由质监中心站授权。仲裁检测和质量事故检测必须由最高检测单位承担。本办法所称仲裁检测是指检测单位根据委托对有质量争议的水利水电工程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本办法所称质量事故检测是指检测单位根据委托对发生质量事故(或缺陷)的水利水电工程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第九条申请检测单位资格的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100 万元; (二)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利类专业高级职称,且有一定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经验; (三)取得《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员证》的人员不少于 10人,其中水利类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 5人; (四)所申请检测项目及参数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具有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有所申报检测项目的现行有效水利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第十条申请检测单位资格的单位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格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彩色照片一套;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单位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申请表》由自治区水利厅制定式样。第十一条质监中心站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质监中心站受理资格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对申请人进行现场考核,自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自批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证书》。第十二条《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自治区水利厅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检测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为 3年。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单位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 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检测单位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 经自治区水利厅批准,不再审查,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 3年,在其资格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单位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格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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