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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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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1-12-23 08:59:16 来源: 大河网(郑州) 有0人参与手机看新闻转发到微博(0)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1 年 11月 25 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在第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修改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 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七)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 “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三、删除第二十七条。四、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 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费治疗, 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或政府购买的保险予以保障。治疗终结前, 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 视为出勤, 发给工资、福利; 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的, 由所在村(居) 民委员会给予照顾,并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救济。”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 应当征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 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 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 “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天; (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 由所在县(市、区) 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 “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 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八、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 第(一)项修改为: “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将第(三)项修改为: “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 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 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 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它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它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 “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十、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 “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 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十一、删去第四十七条。十二、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11月 30 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0 年7月 30 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1 年 11月 25 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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