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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1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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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 1000 传真: (86-10) 5809 1100 关于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2017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致: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于 2007 年加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成为其会员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称“交易商协会”) 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以下称“《业务规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以下称“《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自律文件的相关规定(以下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奇瑞汽车”或“公司”)与本所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就发行人拟发行 2017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事宜(以下称“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引言本所的前身系分别于 1992 年4月22日和 1996 年6月11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北京市竞天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公诚律师事务所。 2000 年5月16日, 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上述两家律师事务所合并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1 本所总部设在北京,设有上海、深圳、成都、香港分所。目前本所在全国有 80 多名合伙人, 300 多名律师等工作人员,向国内和国际的客户提供全面的中国法律服务。本所业务涉及证券、期货法律事务、国际商事法律事务、上市与非上市公司法律事务、金融保险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房地产法律事务、诉讼仲裁法律事务等非诉讼和诉讼业务。为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事宜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本所律师为马秀梅律师和侯敏律师。两位律师从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马秀梅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本所合伙人。马秀梅律师的办公室电话为( 010 )58091000 ,传真为( 010 )58091100 。侯敏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本所专职律师。侯敏律师的办公室电话为( 021 )54049930 ,传真为( 021 )54049931 。作为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自 2017 年2月开始参与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工作。在工作过程中,本所向发行人提出了发行人应向本所提供的资料清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本所还就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发行人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此外,对于对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本所向发行人发出了书面询问,并取得了发行人对有关事实的书面承诺、确认或说明。发行人所作出的任何承诺、说明或确认之事项的准确性、真实性及提供的信息将被本所所信赖,发行人须对其承诺、说明或确认之事项的真实、准确及完整性承担责任。发行人所出具的任何承诺、说明或者确认亦构成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文件、承诺、说明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仅就与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业务发展等其他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或信用评级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 2 适当资格。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做公开文件对外披露,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作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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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