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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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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0年)
海淀区卫生局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为保证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顺利开展和《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和保障期限
(一)参合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中学毕业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尚未参加工作的居民、父母为农业户口而本人为城镇户口的新生儿童。
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其他由政府主办的医疗保险的人员不适用。
(二)保障期限
所有参保人员的保障期限以年度为单位计算,即从当年1月1日起——12月31日止。当年参保,当年受益。当一个保障期结束后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进入下一个保障期。
二、造册登记
(一)登记
根据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原则,以户为单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全部参加方可参合。参合人员每人提供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按时间要求到村委会登记并交纳参保费用。
(二)汇总
村委会负责填写“海淀区××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表”和“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的基本情况部分,并将本村参保人员情况汇总,填写“海淀区××乡××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花名册”,按规定时间报镇(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
“镇(乡)合管办”)。
镇(乡)合管办对“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表”进行审核、确认、汇总,填写“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情况汇总表”,同时将参保人员信息按要求输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
(三)审核
镇(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各村参保人员情况并颁发医疗证。
(四)备案
各镇(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将参合人员花名册及汇总表一式两份(签字盖章后)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五)缴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农民缴费、村集体的扶持资金和乡村企业的缴费,按年度由镇(乡)政府组织收缴。
(六)特殊人群(持证残疾人,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入保流程
1、具有本区农业户籍的持证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各镇(乡)合管办根据各镇(乡)残联提供的2009年11月30日前的残疾人名单组织参合,并将持证残疾人参保名单提供给各镇(乡)残联,由镇(乡)残联将核实后的持证残疾人参保名单上报区残联,区残联将名单反馈给区合管办。
2、具有本区农业户籍的低保户、五保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各镇(乡)合管办根据各镇(乡)民政科提供的
2009年11月30日前的低保户、五保户人员名单组织参合,并将低保户、五保户参保名单提供给各镇(乡)民政科,由各镇(乡)民政科将核实后的低保户、五保户参保名单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将名单反馈给区合管办。
3、具有本区农业户籍的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各镇(乡)民政科统一组织到镇(乡)合管办办理参保手续,将参保人员名单报区民政局。
4、同时具有持证残疾人和低保户、五保户身份的参合人员,按照低保户、五保户途径对个人出资部分进行财政补助;同时具有持证残疾人和优抚对象身份的参合人员,按照优抚对象途径对个人出资部分进行财政补助;同时具有优抚对象和低保户、五保户身份的参合人员,按照优抚对象途径对个人出资部分进行财政补助。
5、区民政局将全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低保户、五保户人员的个人参保费用以及优抚对象的个人参保费用直接划缴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入户;区残联将全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证残疾人的个人参保费用直接划缴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入户。
三、核发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为一人一证一编码,编码由镇(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统一要求编写。
(一)医疗证的制定及发放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镇(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填写完整,盖章生效并负责发放。
(二)医疗证中补偿记录的填写
由镇(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的工作人员填写住院发生费用及补偿情况。
(三)医疗证的补办
医疗证损坏或遗失的,凭村委会证明及户口本,及时到镇(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挂失并补办,并加盖补办印章,同时要交纳工本费。原医疗证自动作废。
四、资金筹集标准、享受待遇和补偿标准
(一)资金筹集标准
1、住院医疗统筹资金筹资标准
根据参合人数,市、区两级财政给予参合人员年人均补助500元;农民个人和村集体交纳120元;人均筹资标准62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和持证残疾人,经村、镇(乡)二级审核后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个人出资由区财政解决。
2、镇(乡)门诊统筹资金筹资标准
根据参合人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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