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丽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6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6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丽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政发〔 2009 〕 47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 2010 〕 132 号)及《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7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及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 COD )、氨氮( NH 3 -N )、二氧化硫( SO 2 )及氮氧化物( NO x )四类污染物。其它污染物实施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 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 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 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 排污单位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初始排污权指标, 是指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排污单位,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分配的方式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本办法所称的排污单位,是指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工业排污单位。第五条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最长期限不超过 5 年,期满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和分配。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监督和协调, 负责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排污权交易规则等具体规定, 具体负责由其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县(市、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管理办法, 加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监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和交易管理费标准,加强排污权交易价格监管,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负责排污权交易活动监管, 协助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排污权交易规则。市招标投标中心负责发布排污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和交易服务。市经信、税务、监察、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 做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相关工作职责。第七条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中心为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执行机构, 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业务指导、信息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核算和评估、交易体系构建, 负责排污权指标的收储和出让, 具体办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以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事务等。第八条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第二章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分配和有偿使用第九条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分配实行分级管理。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

丽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6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wyj15108451
  • 文件大小95 KB
  • 时间2017-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