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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产品出口中贸易术语的选择.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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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产品出口中贸易术语的选择 2000 年5月, 美国某贸易公司( 以下简称进口方) 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 以下简称出口方) 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 价格条件为 CIF LOS - ANGELES, 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 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 耽误了时间, 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 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 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 但要求货价应降 5% 。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 1%, 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 %, 其余降价 %, 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 15 万美元。事后, 出口方作为托运人又向承运人就有关损失提出索赔。对此, 承运人同意承担有关仓储费用和两箱震荡货物的损失; 利息损失只赔 50%, 理由是自己只承担一部分责任, 主要是由于出口方修改单证耽误时间; 但对于货价损失不予理赔, 认为这是由于出口方单方面与进口方的协定所致, 与己无关。出口方却认为货物降价及利息损失的根本原因都在于承运人的过失,坚持要求其全部赔偿。3个月后经多方协商,承运人最终赔偿各方面损失共计 万美元。出口方实际损失 万美元。[简要分析] 在案例中, 出口方耗费了时间和精力, 损失也未能全部得到赔偿, 这充分表明了 CIF 术语自身的缺陷使之在应用于内陆地区出口业务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1 、两种合同项下交货义务的分离使风险转移严重滞后于货物实际控制权的转移在采用 CIF 术语订立贸易合同时,出口方同时以托运人的身份与运输公司即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在出口方向承运人交付货物, 完成运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后, 却并不意味着他已经完成了贸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出口方仍要因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向进口方承担责任。而在货物交由承运人掌管后,托运人(出口方)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承运人对货物的保管、配载、装运等都由其自行操作,托运人只是对此进行监督。让出口方在其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继续承担责任和风险,这非常的不合理。尤其是从内陆地区装车到港口越过船舷,中间要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会发生什么事情,谁都无法预料。也许有人认为,在此期间如果发生货损, 出口方向进口方承担责任后可依据运输合同再向承运人索赔, 转移其经济损失。但是对于涉及到有关诉讼的费用、损失责任承担无法达成协议, 再加上时间耗费, 出口方很可能得不偿失。本案例中, 在承运人掌管之下发生了车祸, 他就应该对此导致的货物损失、延迟装船、仓储费用负责, 但由此导致的货价损失、利息损失的承担双方却无法达成协议,使得出口方受到重大损失。 2 、运输单据规定有限制, 致使内陆出口方无法在当地交单根据《 Incoterms2000 》的规定, CIF 条件下出口方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这与其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相对应。在沿海地区这种要求易于得到满足,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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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