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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下)(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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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下)(5)
那么,法律所追求的内在的、本质的价值是什么呢?这是一个能够引起很多的法学家和思想家都在不断思考的命题。而对于回应型法律来说,其内在价值在于实现“原初权利”或称“初始权利”(the orig2
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下)(5)
那么,法律所追求的内在的、本质的价值是什么呢?这是一个能够引起很多的法学家和思想家都在不断思考的命题。而对于回应型法律来说,其内在价值在于实现“原初权利”或称“初始权利”(the original right)。事实上,这是一个“供应了人类自我反省的一个有力激素”[78]的自然法思想的概念。尽管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法中,关于权利的概念更多地是指“正义的”或“正值的”事情,但我们还是可以从早期的自然哲学和自然法中发觉,这些所谓的“正义或用于特定场合的正值行为”是指“自然权利”(the natural right),并在实践中获得了道德或法律上的支持。[79]闻名的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1841-1935年)法官说,一个权利是“对行使肯定自然权力的一种允许”。[80]这种观念转变了至今所形成的关于权利来源于现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即“权利法定”学说;至此,回应型法律对于这种原初权利(或初始权利)的认同,就给予了学问社会中法律应付社会生活的活力。
比如,对于数字技术引发的数字化权问题的争论中,我们只要从回应型法律所具有的内在价值即原初权利的角度考虑,问题便迎刃而解。不管有多少反对确立数字化权的理由,只要某种事物中包含了人们的肯定的劳动和投入,那么,对这种劳动成果的权利就必需加以确立与爱护。[81]正如洛克所说,“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全部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值地属于他的。”[82]有人认为,对数字化行为没有必要进行爱护,不仅由于数字化由机器完成,有些数字化过程很简单,而且随着技术进步其成本会更低、操作会更简单,因此“对数字化创设权利的必要性不足”。[83]但是,我们有谁会由于耕作简单或机械化耕作技术的产生而认为农夫不该收获庄稼呢?“不劳而获的思想宣告了这一不公正”[84]!“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任何一种乐观的、合法的劳动应当受到应有的敬重,更何况数字化是信息社会进展的基础条件!当然,这种数字化权利如何设置、包括哪些详细内容、是否排斥他人对同样作品的数字化行为等,则又是值得探讨的另外的问题。但它只是一个如何去爱护的问题。[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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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问社会强调这种原初的权利,除了由于这种自然法颜色深厚的权利可以关心找到人类最初的“家园”以外,还由于只有在这个层面上,法律才能获得其他社会资源如道德、伦理和政治等的支持。闻名法学家哈特(Herbert Lionel Adolphus Hart, 1902年- )试图证明,“假如存在什么道德权利的话,那么至少也就存在一种自然权利,这就是人皆自由的公平权利。”[86]既然人们可以在主见把道德权利纳入法律体系时论及他们的道德权利,那么,人们同样可以在寻求法律权利时把目光放在法律之外或法律的源头。而在那里,人类可以找寻到支持我们人类不断进步与进展的一些最初的信念:自由、公平、公正、正义等;而我们祈望:这些最初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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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麒麟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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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