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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协同主义诉讼构造的建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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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协同主义诉讼构造的建立
摘要:协同主义诉讼构造能充分发挥法官和当事人的乐观作用,使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之间协同推动诉讼。我国应当选择一种新的诉讼构造以平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价值追求。协同主义诉讼构造符合这一要求,并要为诉讼的顺当进行做出自己的努力,与法院合作。如当事人负有真实义务,不得作虚假自认,拖延实施诉讼行为会产生失权的效力等;在维护诉讼秩序和对诉讼进程加以调控上法官与当事人也要协同。法官在诉讼中的指挥和管理作用很明显地得到表现,而当事人有权打算诉讼的开头,诉讼的结束也可以由当事人打算,当事人还应遵守法庭秩序,听从法官的指挥和管理。当然当事人与法官的协同并非是没有侧重的协同。在实体方面是在当事人发挥主要作用基础上的协同,程序方面则是在法官发挥主要作用基础上的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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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协同主义诉讼构造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
 协同主义诉讼构造有利于对程序公正
该诉讼构造下法官处于中立裁判者的地位,敬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对案件持超然和客观的态度。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得到承认与保障。当事人双方不但在形式上处于公平的诉讼地位,而且在其因学问、力量等方面的差异而实际不公平时,法官会在适当的时候行使阐明权,通过向当事人发问来提示、启发当事人将诉讼主见、诉讼资料予以澄清、补充或修正,来爱护详细诉讼中的弱者,使双方享有同等的辩论机会,实现当事人之间实质上的公平。程序参加原则在该模式下也有充分体现。当事人在案件的实体问题上,有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看法、观点和主见,能够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对话、对对方当事人的主见和证据加以质证、反对和抗辩;在诉讼程序上也享有肯定的权利。
 协同主义诉讼构造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
该诉讼构造下,案件事实的发觉是在当事人主导的前提下由当事人与法官协同进行的。法官阐明权的行使保证了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公平,当事人所负的真实义务削减了案件的扑朔迷离。对抗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充分的辩论来发觉和确认证据,同时法官又不是消极地听取证据而在肯定程度上起着乐观作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互动使得他们之间信息的传递易于理解与沟通。
3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在我国的确立需要一些配套措施
 完善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生长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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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可以通过对国外的相关民事诉讼制度加以借鉴与移植来完善。如我国对证据开示制度加以借鉴建立证据交换制度后,该制度的实施效果之所以不抱负就是由于我们没有对与证据开示相关的配套制度如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制度同时加以借鉴与移植。为了使证据交换制度在我国有完善的生长环境,应当将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制度在我国的相关民事诉讼立法中明确规定下来,而不是将证据交换制度加以扭曲以适应我国“本土化”的法律制度。经过多年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我国民事诉讼的典型职权主义特征已经得到转变,法院的职权被减弱,当事人的乐观作用已经得以发挥(如在证据收集方面),这些都为我们移植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制度制造了条件。因而这种移植不但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推动法官职业化建设
针对我国法官职业化程度不高的现状,要使法官的素养能够胜任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下对当事人与法官作用分担的支配,促进诉讼的顺当进行,毫无疑问应当推动法官职业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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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麒麟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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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