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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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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办发〔 2014 〕 17号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 《青岛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 年7月 18日青岛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2—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机制,对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有关标准,指导、协调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各区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第二章工作原则和职责分工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同时正确处理好严格执行规定和热情周到服务的关系,保证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工作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标准,务实节俭; (二)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简化礼仪,确保安全; (四)热情周到,突出特色。第五条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重要公务接待活动, 牵头部门要负总责, 其他部门要明确责任, 积极配合, 避免出现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等现象。第六条市领导同志参加各类公务活动,由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统筹协调,对口负责。各区市各部门各单位邀请市领导同志参加公务活动, 应当提前与各办公厅沟通对接, 并严格按照程序报批。严禁承办单位直接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参加活动的请示件。— 3—第七条各区市各部门各单位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来青参加会议或活动,应当逐级履行审批手续,经市委批准后向省委提出申请,不得先请后报。承办上级在青举办的会议或活动,牵头单位应当提前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筹备情况,包括会议或活动的时间、地点,拟来青的上级领导同志和拟邀请的市领导同志,确保信息对称、事项清晰、职责明确、协调一致。第三章市内公务活动第八条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到基层考察调研以及参加各类公务活动, 基层单位负责同志不得到辖区边界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欢迎屏幕, 不得安排群众迎送, 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不得献花插彩旗。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搞层层陪同。第九条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考察点现场不准临时装修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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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