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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盗窃标准或界限分析的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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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盗窃标准或界限分析的论文.doc公开盗窃标准或界限分析的论文内容摘要: 盗窃行为的秘密性是一行为构成盗窃的必要条件。判断一行为是否秘密的标准或界限是:依社会一般观念之普遍认识,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会被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知晓,包括事后的确定知晓。如果会被知晓,则行为不是秘密的,反之亦然。关键词: 秘密性公开盗窃事后知晓社会危害性一般预防回应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有关重新理解盗窃行为的秘密性, 甚或是否认盗窃行为秘密性的呼声已不鲜见,即公开盗窃的理论已顺势浮出水面。然而,盗窃行为的秘密性是否是一行为构成盗窃的必要条件, “公开”的盗窃行为是否有其边界?这是本文试图探讨和回答的问题。一、案例(一) 2005 年9月 21 日,李某在成都市区某电玩经营部,欲购买一台 psp 掌上游戏机。老板将一台新的游戏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 2600 元)交给李某试机,在试机过程中,李某提出要上厕所,老板为其指明了厕所的方向,李某遂携带正在试玩的该台游戏机向厕所方向走去,因老板与李某是熟人,故未加制止,之后也未对其行为加以留意。李某进入厕所,在观察没有人注意后,顿生非法占有的故意,携带其试玩的该台游戏机迅速逃离电脑城,后将该机变卖,赃款挥霍耗用。老板见李某上厕所很久未归,遂起疑心,发现厕所没有人,便多次给李某打电话均是关机,后到公安机关报案。 2006 年3月9 日,李某再次出现在该电脑城时,被老板发现后将其挡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①。(二)许霆案②。 2006 年4月 21日 21 时许,许霆到广州市一商业银行 atm 取款机取款,输入取款 1000 元的指令后,柜员机即出钞 1000 元,而账户只扣除了 1 元。. 于是,许霆先后在该柜员机 170 次主动指令取款 174000 元。 2007 年5 月,潜逃中的许霆在陕西宝鸡被公安机关抓获, 万元赃款已挥霍一空。二、分析前述两个案例中,在罪与非罪、触犯罪名的问题上,颇具争议。尤其是许霆案,该案曾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争论,争议甚是激烈,对于许霆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而恶意取款的行为,主张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构成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等观点层出不穷,且都论证的有理有据。最终,认为许霆构成盗窃罪的观点占据了上风,被实践所接纳,广州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然而,该判决一出来就因“量刑明显畸重”而受到公众的质疑和批判,后经重审,广州中院依据刑法规定的特殊减轻程序,以盗窃罪改判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并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该案终尘埃落定。尽管前述两个案例事实上均已以盗窃罪定罪处刑,然而,该两案中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在理论上仍值得商榷。因为, 如果把该两案中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则已然突破了传统刑法理论有关盗窃罪客观行为特征的论述,盗窃行为的秘密性特征显然已被重新认识,甚或是已被放弃,即如此做法深深地打上了“公开的盗窃亦是盗窃”的烙印: 依传统刑法理论,盗窃是为“秘密窃取”、“窃取”,当然地,行为的秘密性也顺理成章地成为构成盗窃罪的必备要素。这从主流著作中关于盗窃罪的定义上就可见一斑,如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实际上,在我国的社会一般观念中, “盗”、“窃”、“偷”是同义的,都有“趁人不知道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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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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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