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油厂装置开停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炼化生产装置的开停工治理,保证生产装置在开停工过程中安全、平稳,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述装置正常开停工是指按打算、指令预先安位工器具已配齐;保运工作已落实;巡检路线及标牌已设置;
㈤ 检修理后的设备恢复完毕;容器、管线等设备检验合格,并有相关记录;
㈥ 设备、管线吹扫试压试漏合格,转动设备完好备用;装置盲板治理责任落实;
㈦ 安全设施(安全阀、压力表、可燃气体报警仪、硫化氢报警仪等)安装完毕,检验合格并投用;装置下水系统完好;有毒有害化学品存放及防护状况良好;开工中可能消失的退油、不合格品、“三废”及污染物等处置手段完备;
㈧ 仪表系统、各类联锁自保系统调试完毕,具备投用条件;能源计量表启用;设备标志、管道流向标志齐全、精确;
㈨ 电气设备调试合格,具备送电条件;
㈩ 取样设施完好,化验分析预备就绪;
(十一) 施工现场清理洁净,装置区施工临时设施已撤除,设备、管线保温根本完毕;
(十二) 公用工程、油品储运、火炬系统等外部保障条件确认完好;
(十三) 装置通过相关专业部门的安全验收。
第九条 新建、改扩建装置首次开工必需执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
第十条 新建、改扩建装置开工前必需进展风险评价,确定相应的风险掌握和削减措施。
第十一条 装置停工必需进展条件确认。确认程序为:
㈠ 生产装置正常停工前,首先由车间(装置)组织内部停工条件确认,合格后向工艺技术科提出停工条件确认申请;
㈡ 由工艺技术科组织设备治理科、质量安全环保科对装置停工条件进展进一步确认,并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㈢ 确认合格后,车间(装置)依据生产运行科的停工安排,根据停工方案、停工规程(操作卡)组织停工。
第十二条 装置停工条件确认内容包括:
㈠ 停工领导小组已成立,各级治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均到达任职上岗条件;
㈡ 停工方案、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环保预案等技术资料、治理制度齐全;
㈢ 安全、工业卫生、消防、气防、抢救、通讯、劳动爱护等器材、设施配备到位,完好备用;岗位工器具已配齐;停运工作已落实;巡检路线及标牌已设置;
㈣ 需要检修的装置检修理预备工作已落实,可以根据打算实施检修理;
㈤ 装置盲板治理责任落实,并有相关记录;
㈥ 安全设施(安全阀、压力表、可燃气体报警仪、硫化氢报警仪等)安装完毕,检验合格并投用;装置下水系统完好;有毒有害化学品存放及防护状况良好;停工中可能消失的退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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