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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法与权益联合法的比较研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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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法与权益结合法的比拟研究
  目前,全球范围内的企业合并浪潮风起云涌。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开展和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国内企业也在不断寻求合并的规模效应。然而至今,我国尚未公布关于企业合并的会计准那么,实务操作中主要参照财政部公布权。总的来说,由于各自处理方法的不同,购置法更侧重于会计信息的相关可比性,而权益结合法那么侧重于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二、合并会计方法选择的合理性分析
  企业对合并会计方法的选择有赖于对相关实体的解释,即对合并经济本质的断定。
  合并会计方法选择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经济影响。与购置法相比,权益结合法会增加合并日后的利润。这是因为通常情况下,购置法下确认的商誉〔负商誉除外〕及增产增值部分,在合并日后要转化为本钱或费用,从而导致合并后年度利润的减少。并且购置法下购置公司的当年利润仅仅包括购置后被购公司所实现的利润,而在权益结合法下,母公司的当年利润包括子公司在合并整个年度所实现的利润,而不问其实际的合并日为哪一天。
  总的来说,运用权益结合法会比购置法获得增加利润的效应。相应的,每股收益也会较购置法下高。在市场有效的假设下,股票价格会上升。但实际上,美国学者在1954-1964年间对证券市场合并会计政策选择的实证研究说明,那些采用权益结合法的企业,即使有较高的收益,股价并未发生预期的变动,而那些采用购置法的企业反而呈现了上升的趋势。
  权益结合法下没有提供发生交易以前所隐藏的资产或负债,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构成了合并后企业的上项机密储藏。且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笔差额为正。在权益结合法下,合并企业不仅可以免费享用这部分无形资产所带来的收益,而且可以防止在购置法下对这笔差额要进展摊销为费用的处理。因此,企业大多倾向于选择权益结合法。相反,对投资者来说,由于企业提供信息的不可比性,投资者无疑要加大对财务报告的分析本钱,因此投资者倾向于购置法。
  三、权益结合法应用标准的比拟分析
  美国在二十世纪60年代曾出现了企业合并的高潮,股权合并大行其道。出于对获得较好的报告收益的驱动,权益结合法曾被广泛使用。美国会计原那么委员会虽曾在1950年公布了第40号会计研究公告将股东股权的连续性、业务经营管理的连续性、合并规模的类似性作为采用权益结合法的标准条件。并在1957年发布的第48号会计研究公告〔企业合并〕中,规定了合并规模的类似限度为约占子公司90%至95%的股权,在此以上的作为权益人股。由于早期的规定过于原那么化,仅仅强调合并各企业经营活动的连续性,实务中这些条件难以得到准确定义与控制,促使美国会计原那么委员会在1970年发布了第16号意见书〔企业合并〕,其中对权益结合法作了严格地规定,列举了运用的12个条件,侧重于强调合并前后的事项。其要求如下:
  1.在提出合并方案前的两年内,参与合并的各企业应是自主的,而不是另一家公司的子公司或分部;
  2.施行
  合并方案前,参与合并的各方应是互相独立的,没有任何一方拥有另一合并方10%的具有表决权的普通股;
  3.合并应在合并方案提出后一年内通过单一交易完成;
  4.合并是通过发行普通股以交换另一方的外发至少90%的普通股而完成的;
  5.参与合并的各方必须根本上保持有表决权普通股的同等股权,而不能通过交换、收回或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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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卢卡斯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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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