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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经营、解散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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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经营、解散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本次交流的主要目的
一、剖析公司在设立和运作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
二、阐析企业风险规避的种种策略。
讲解大纲
一、何为法律风险
二、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三、公司担保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四、公司交易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五、公司合并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六、公司设立门槛降低后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七、公司章程及治理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八、公司金融交易法律风险及防范
九、公司解散及清算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何为法律风险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所谓“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做出的具体法律行为不规范而导致的,与企业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
二、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1、非货币资本财产的选择不当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因此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可以采取货币形式和可估价、可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两种形式。其他非货币财产除上面提到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外,其他如股权、债权、探矿权、采矿权等都可以用于出资。但对于非货币财产必须评估作价,并且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二、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但也不是所有的非货币财产都能作为股东出资,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资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这一点与合伙企业有很大的不同。
在公司设立时,对非货币财产进行高估作价的做法有可能会构成虚假出资;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时间性和现实使用效果的不确定性,对其价值的评估具有很强的技术性。
出资形式选择不合法,或评估不当,都会导致公司的设立申请不被批准,延误公司设立的时间。
二、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2、非货币财产比重过高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额的百分之三十。
这大大提高了非货币资本的投入空间,但过多的非货币资本不利于公司资本的流通和变现,降低公司的偿债能力和资信度;而且在公司股权转让时会付出过多的评估成本,容易产生纠纷。
二、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3、抽逃出资法律风险。
抽逃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其缴纳的出资违法撤出,并仍保留其原股东身份和出资比例的欺诈行为。发起人或股东除承担补足出资额外,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违约责任;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需要负与虚假出资相同的刑事责任。
二、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4、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风险。
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主要包括迟延履行出资义务和瑕疵履行两种方式。所谓迟延履行是指未按出资协议或法律的规定进行出资,如未及时交付货币、未及时办理非货币财产的权利转移手续等。这种情况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出资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瑕疵出资是指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对其用以出资的财产不具有完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如以共有财产出资未获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以设定了抵押的财产出资等,一旦其他权利人提出要求将会使公司陷入一系列纠纷中,严重影响公司法人财产权的行使和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出资人自己因此也要承担违约、赔偿等责任。
二、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5、中介机构选择风险。
对于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一定要依法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结论,这样该结论才具有法律效力。若中介机构不具有相应的资质,其评估结果就不会被登记机构认可,导致重新评估,不但经济上受到损失,而且延误了公司成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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