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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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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工作简报
(第19期)
普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箱:pestdqqb@

2015年7月7日

【编者按】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土地改革时期,土地均分,是私有私营;人民公社时期,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是公有公营;改革开放以来,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是公有私营,具有显著的中国特色。十八大以来,为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党中央提出了“三权分置”的思想,由原来的所有权与承包权“二权分置”发展到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三权分置”,这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创新和突破。
“三权分置”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创新的重大突破
“三权分置”明晰了土地产权归属关系。三权分置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到村,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属确权到户,土地流转经营权确权给流转经营主体,并颁发相应的证书,使农民权利得到法律保障。所有权归集体,不准自由买卖,就能避免土地的兼并,出现两极分化。承包权归农户,使农户对承包土地拥有法人财产权和用益物权,就可以获得土地转包收入即财产性收入。承包权有了交换价值,进城农民
转让承包权的积极性就会提高。放活经营权,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最大限度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实践证明,农民把土地转让出去,获得的转包费甚至超过自己耕种的纯收入。这样,可以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权益,保护农户的承包权益,又能激活土地经营权,解决土地要素优化配置的问题,可以适应二、三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让农村劳动力放心转移就业,又能推进土地规模化经营。
“三权分置”顺应了农村改革发展的新期盼。经过30多年的实践,农业仍然是“四化同步”的短腿,农村仍然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家家分地,人人种田,小规模的分散经营与发展现代农业不相适应,解决“谁来种地”、“怎样种地”的问题更加紧迫,培育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型经营主体亟待体制机制创新。农村人口大规模流动,“三留守”问题成为农村不稳定的主要因素,制约“三农”发展的难题很多,不靠改革破解不了;农村生产力发展,不靠改革适应不了;农民群众的期待期盼,不靠改革实现不了,必须在土地使用权上有所突破。经营权从承包权中分离出来,这是农业生产关系变化的新趋势,有效地破解了目前农村出现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催生了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形成和发展。三权分置,有利于释放农民的主体性、创造性、先进性,不断激发农村活力,有利于守住
18亿亩耕地的红线,保障中国人吃饭问题。
“三权分置”盘活了土地要素市场。土地资源是农民赖以生存的主要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社会保障。要加快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要盘活农民的土地财产,让土地产生应有的价值,释放更多的潜能,将农村丰富的土地资源,变为农民可以支配的流动资本,不断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三权分置,可以让农民有资源支配、有资产经营、有资格入市,从而成为完整的利益主体、责任主体、市场主体,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让人人出彩、个个圆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为实现经营抵押、担保贷款等拓展了制度空间,可以让土地焕发活力、让农村繁荣富强。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土地、劳动力和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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