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黑龙江省财政汇票管理办法.docx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8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8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黑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花脸稿)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为规范财政票据管理行为,防范和制止乱收费、乱罚没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财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财政部长令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概念界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收费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国家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文件、省人民政府规章或者文件、省财政和物价部门共同发布的文件,在收取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各项费用时,向交费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本办法所称罚没票据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罚没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时,向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收款收物凭证。
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印制、领购、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主管部门和职能职责] 省财政部门负责本省收费、罚没票据的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行署)、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费、罚没票据的管理工作。收费罚没票据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收费票据机构和罚没收支管理机构负责。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机关,具有监督管理财政票据的行政职能,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管理政策的制定和业务指导工作,同时负责财政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购领、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五条  [财政票据电子化]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的财政票据管理新机制,全面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财政票据标准化管理水平。
第五六条  [票据分类] 收费罚没票据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通用收费票据、通用和专用罚没票据的式样、规格、联次、内容,由省财政部门制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专业收费票据的式样、规格、联次、内容,由省级收费单位或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财政部门确定。财政票据分为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非税收入类票据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结算类票据包括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他财政票据包括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和其他应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六七条  [票据印制] 收费罚没财政票据由省财政部门依法确定的印刷企业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省财政部门票据检印专用章或罚没收据专用财政票据监制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黑龙江省财政汇票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8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drp539604
  • 文件大小19 KB
  • 时间2017-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