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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构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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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构建
一、我国律师刑事辩护现状 由于我国几千年的专制统治,司法机关对律师总是抱有不信任的态度,即使在现当代对律师这种轻视依旧没有变更。律师承受着维护当事人权利和程序正义的重要职责,但由于立法轻视和司法人员的偏见,律师无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因而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日益紧迫。
二、建立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的理论依据
(一)律师职责的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律师的责任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律师务必通过了解控方已有的证据材料,同时主动搜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这些证据可能通过向法院申请调取,也有的是通过询问证人、双方当事人取得的。由于才能的限制,其取得的证据往往具有局限性,有些与案件事实不符,是不成制止的,假设司法机关因此追究律师的责任是不公允的。而且,律师取得的证据假设属实,但与控方所掌管的处境相反,控方同样可能利用公权的强制性对律师举行反制。因此,律师的辩护功能就会大受限制,而且假设律师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于已掌管的跟控方相反的证据也会不敢提出,其辩护的职责同样无法履行。
(二)刑事审判布局的要求
刑事审判布局要求控辩双方在对等的处境下举行对抗,结果在充分辩论的处境下得出案件的事实结论。现代刑事审判布局,在气力对抗上是一个“跷跷板”布局,以法官为支点,控辩双方拥有一致的力矩,而双方的证据是导致“跷跷板”失衡的唯一因素。控方的权力是一种公权,可以充分利用司法、行政手段收集证据,指控犯罪。但律师是受个人嘱托,是一种私权,双方在探究案件事实上的才能上相差悬殊,假设律师还要受到司法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等干扰,力矩就会失衡。因此要想私权跟公权举行抗衡,只能赋予辩护律师特殊的权利,一来保障私权免于公权的干扰,二来充分发挥私权的功能,使得双方在探究案件事实的机遇上对等。而在刑事辩护中豁免权是使力矩重新平衡的最好砝码,只有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律师才能尽其所能毫无顾虑的与控方辩论,维护程序正义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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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构建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对策
(一)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内容
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内容理应包括以下几点:
1、律师在举行刑事辩护过程中,发表的言论不受指控和法律追究。概括为:律师对案件所做的陈述,对第三者不负诽谤责任;律师假设认为法院执行的法律不合时宜而不遵守该法律时,不能被认为是对法庭的攻击。
2、假设律师向法庭供给的任何证据材料,只要不是有意伪造的就不能追究律师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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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身自由、人身权利不受进犯,对于律师正值的辩护行为法官应予以支持和维护,而不能动辄将律师拘留、逮捕。该制度可以参考人民代表在开会期间的人身特权,要对人民代表举行刑事拘留或者逮捕需经大会主席团的同意。同样,律师在举行刑事辩护的过程中,假设司法机关认为理应对其举行拘留或者逮捕,需得到律师协会的批准。
(二)赋予律师拒证权
根据诉讼原理,控辩双方承受相反的职责,控方的职责是指控和证明当事人有罪、罪重,辩方的的职责是提出和证明当事人无罪、罪轻,就在双方的这种相互对抗中得出案件的事实结论,法官据此对被告人举行量刑裁判。所以诉讼原理要求指控被告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受,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辩方承受,双方的分工泾渭清晰。正是由于律师与被告的利益一致,双方建立了信任和合作关系。假设说律师也要对被告举行举证,那么律师跟被告的信任关系将会动摇,法庭上将会展现两个控方的现象,被告将处于及其不利的位置,诉讼的根本布局以及权力调配也会因此变更。审判实践中,控方可以加强自己的侦查才能,改善侦查技术,以使审判更接近于事实真相,而不是将这种责任转移到律师身上。
(三)对豁免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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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并非十足的,我国设立该制度的同时还应对其举行以下的限制:(1)律师发表的言论不得诋毁宪法和法律,攻击国家政权和人民民主专政等社会主义根本制度;(2)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应对他人保持礼貌,不得欺凌、轻谩法官、检察官、人民陪审员等,不得有意扰乱法庭秩序;(3)不得有意伪造或者指使当事人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如有违反可以由检察官将案件交由公安机关办理,但法院无权直接对其举行处治。
同时还需加强律师协会的职能,假设公安机关认为律师的言行应受法律追究,应设定一个前置程序,由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举行听证,若该律师的言行超出豁免权的范围,那么由司法机关对其举行处置。假设认为律师的言行属于豁免权的范围,可以根据律师惩戒条例对其举行惩戒,而司法机关无权对律师启动司法程序。
四、结语
目前我国的刑事辩护现状分外不令人乐观,刑事辩护律师大呼刑事辩护越来越难。笔者认为,只有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才能打破瓶颈,才能开拓我国刑事辩护的新局面。
(单位:复旦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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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3-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