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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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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行政问责工作规范化,依法依规、正确及时地查处问责事项,根据《##行政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行政问责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实施,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
第三条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合规,在适用行政问责上人人平等;监察机关调查处理问责事项,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章受理
第五条市监察局负责受理涉及《办法》第二章(问责范围)的问责事项。问责事项的信息来源依据《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第六条信息来源提供人(举报人)应当说明被问责机关、人员、过错事项、理由等内容,尽量提供便于查处问责事项的有关证据资料。提倡署名举报,对署名举报件应列为密件管理,为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条受理的线索和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根据反映问题的性质和管辖权限,提出拟办意见,报市监察局负责人签批。对涉及县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问责事项,由市监察局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决定;对涉及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的问责事项,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提出自办或转办意见,报市监察局负责人签批。
第八条各区、高新区、市直部门行政问责机构对转办的问责事项处理不当的,市监察局有权责成其重新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九条对转办的问责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致使举报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章调查
第十条对受理的问责事项,涉及县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由市政府决定或授权市监察局组成调查组,进行问责调查;涉及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的,需要自办的,由市监察局抽调专人组成调查组,进行问责调查;转办的,按有关程序办理。调查时,调查人员应出示证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一条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员、被调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申请回避或由领导决定回避。
第十二条决定进行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及被调查人,有碍调查或无法通知的除外。被调查单位及被调查人应主动配合调查组的调查,如实提供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弄虚作假、包庇相关责任人,对调查工作人为设置障碍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调查组应当依法依规、全面客观的收集证据。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的调查(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制作,经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调查组应将认定的行政过错事实形成书面材料,并告知问责对象,允许其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应当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对查证属实的,问责对象应当认可,并在相关材料上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盖章的,由调查人员在相关材料上注明。
第十五条调查终结后,调查组应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嗷问责信息来源,过错行为的具体事实,问责对象的责任、态度,基本结论和行政处理的具体建议;涉嫌违法违纪的,建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处理
第十六条对调查终结的问责事项,应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由问责机关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处理决定应依据行政过错事实,按照《办法》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准确定性,依照《办法》第三十一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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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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