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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先股在我国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中的可行性分析.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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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先股在我国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中的可行性分析.doc关于优先股在我国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中的可行性分析
论文关键词:中小股东保护  优先股  本土化
论文摘要:我国现行法律在中小股蛊东合法权益保护上存在着重爪大的缺陷。引入并在我国推缆广国际通行的优先股,让中葜小股东主动选择看得见的利益。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t则”和“风险效益对等原则魂”,拿“用脚投票”的消极怜的形式平等来换实实在在的收益,对广大中小股东而言铙未尝不是一个皆大欢喜的选刖择。编辑。
公平公正是法犀的内在价值的体现,公司法也不例外。然而,随着公司ッ的发展,法制的完善,中小魍股东这类“弱势群体”的合ǎ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却越来〖越突出。我国公司法虽然明送文规定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和资产收益权等基本权益,但中小股东权括益保护的现状仍然不容乐观貊。如何改善投资环境,对中媛小股东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和ゾ救济成了亟需关注和解决的废问题。
一、中小股东合法荐权益保护在立法或实践中的岐缺陷
(一)由于对大股东篓违反诚信义务的认定困难,嘶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稍大
大股东的诚信义务,是指控制股东在行使权力时,罂不仅考虑自己的利益,同时
篁也应考虑到中小股东的利益裔。这条规定固然好,然而比箭较遗憾的是,该规定过于笼惋统以及对义务违反认定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该规定如同蜀虚设的同时也消极地赋予了弛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故棚而,在实践中,对于同一个弪案子,不同法官的裁判的结琨果很可能大相径庭,这不能〖不说是对“公平”的公开践髌踏。
(二)股东代表诉讼无法激起中小股东的诉讼欲望,无法起到切实的保护效诵果
股东代表诉讼(Shareholders,Re副presentativeAction),英美法系骢称之为派生诉讼(Sharらeholders’Der烫ivative),大陆法⒓系普遍称为股东代表诉讼(伙Shareholders免,RepresentatūiveAction),日本则称为股东代位诉讼。我崛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代贫表诉讼的持股时间、持股比崤例和诉讼范围做了严格的限へ定,如公司法把能提起股东浇代表诉讼的股东限定为“连趁续180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溻持股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障股东”;另外还规定须是在8“监事、董事会收到股东的诿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后才能提鸸起。因而,针对我国现阶段囤中小股东范围广、人数多、胀持股少的现状,想要提起诉辏讼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退一步讲,即使我国像国外立痕法那样放松对中小股东的持护股比例、持股时间、诉讼范低
围的限制等,也会因为诉讼岑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过高而让中小股东普遍存在“搭疾便车”的心理而不去提起诉朗讼。另一个方面,股东代表沱诉讼的原告(即中小股东)串即使胜诉了,胜诉利益却是健全部归属于公司,而不是花了时间和金钱成本的中小股O东。基于这种“胜诉不利益蒋”的现实,中小股东绝大多弱数不可能主动运用诉讼权利途维权,那么这条规定当然无硬法激起中小股东的诉讼维权荑欲望,因而起不到切实的保蘼护效果。
(三)股东的股蝴份回购请求权在公司连续盈琰利时往往被别有用心的大股东利用
《公司法》第75缵条规定:“对股东会决议投朊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民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樯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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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