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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制度中的妇女地位变迁.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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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婚嫁制度谈中国女子地位的变迁
中国历史源远流长,朝代兴衰更替。History,有人说是His story,男人的故事。然而,在历史的长河中,妇女的角色也是不可替代的。中国古代妇女的地位也随着各种社会制度的转变而不断发生变化,我们就从不同朝代婚嫁制度的角度观察中国女子地位的变迁。
先秦时代妇女再婚现象普遍存在,同时在儒家思想中已出现禁止再婚的言论。中国商朝的妇女地位是很高的,夏朝在开国时还是母系氏族社会,其居住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游牧性,二是从妻居。商代社会的婚姻是由多个父和多个母共娶,这也是典型的母系氏族社会,女性是社会的主要劳动者,所以是社会的领导者,占主导地位,享有较高的地位。
中国妇女地位的下降是随着周朝或者儒教的出现而形成的。西周的婚姻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后朝所继承。时至今日,我们仍能在婚姻制度中发现周礼的痕迹。一夫一妻多妾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也是影响后世的又一重要婚姻立法思想。在宗法制度下,婚姻的终极目的,除繁衍后代、继嗣家族以外,就是“合二姓之好”,绝非男女当事人个人之事。因此,婚姻的成立,基本前提就是“父母之命”。婚姻缔结还要有媒氏中介。这条原则,甚至在现代的农村,还会看到。当初我国婚姻法制定时,还特别强调了婚姻自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思想可谓“渊源流长”而婚姻缔结的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对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产生了重要影响。直至近代乃至现代,在一些地区,缔结婚姻形式仍然可以看出“六礼”的明显痕迹。解除婚姻的条件与限制为“七出”和“三不去”。“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父权与夫权的典型反映。各朝历代法律中关于婚姻解除的条件和限制,几乎都没有超出“七出”“三不去”的范围。
春秋战国时代几百年间战争频仍、人口损失惨重,生产力的发展也需要更多的劳力,这使得婚姻所承担的繁衍人口任务更为重要。于是,连青年男女的私奔在当时都不被绝对禁止,孀妇再嫁自然就不成问题了。
秦汉时代限制再婚理论的进一步系统化和再婚行为的依然普遍存在。秦朝的婚姻制度受儒家影响较小,自商鞅变法之后,贯彻法家思想,讲求国家利益至上,礼法道德传统相对受到忽视。
最大的特点体现在对夫权的限制和对妻子的保护。秦朝关于婚姻的成立、形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解除等方面,在秦律都作了相关规定。结婚只有到官府登记才有效。在夫妻间权利义务的关系的方面,秦律虽也维护男尊女卑和夫权,但受儒家影响较小,对夫权有所限制,对妻子的人身权利保护也超过汉以后的历代王朝。如:规定丈夫通奸有罪。《法律答问》:“妻悍,夫殴之,决其耳,若折肢指、体肤,问夫何论?当耐。”即即使妻悍,丈夫也不能随意殴打。
西汉武帝之后,儒学思想逐渐成为中国官方的正统思想。儒家所提倡的道德、礼法标准也就愈益发挥出自己的影响力,逐渐地成为社会主流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两汉时的儒者和官僚发挥了先秦典籍中关于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对妇女再嫁问题给出了道德上进一步否定的评价。基本沿袭西周以来的传统,只在一些细节上有所改变,妻子地位更加低下。婚姻解除仍以“七出”、“三不去”为基本原则。两汉时期,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封建礼教成为束缚妇女的绳索。男子可以找各种借口休妻,而一般情况下,即使丈夫有恶劣行为,妻子也不能离开丈夫。片面要求妻子忍痛与丈夫生活在一起。离婚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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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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