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车站大煤台联营协议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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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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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双方协商决定,甲方与乙方联合经营XX煤台,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联营合作的期限
联营合作期限为十年,即从公元2010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
二、联营合作的条件
1、甲方负责将其使用期内的XX站内的装车站台1000米长50米宽煤台和宁静铁路房屋数间,提供给乙方经营使用。
2、甲方提供其已经设立的忻州集运公司的账户以及从事发运煤炭经营的合法手续给乙方使用。乙方在经营期内代甲方交纳忻州集运公司的管理费用。
3、甲方确保上站公路的畅通以及环保、土地的一切正常使用(环保要求装设防尘设施时的费用由甲方担负)。如国家要求大型固定资产投资时,属于宁静铁路负责的,则由宁静铁路负责;属于甲方投资负责的,则由乙方先垫资,联营协议终止时甲方从联营收入中归还乙方。
4、联营期内,道路、站台、房屋的维修量,年度在十万元人民币内由乙方负但,超过十万元时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担。
5、如因环保需要或宁静铁路公司要求修建上站公路时的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可以垫资,按照本协议第三条方式归还。
6、在联营期内,甲方负责提供一切经营保障,确保道路、站台、环境等各项经营场所的正常使用,乙方负责经营。
7、在联营期内,甲方不得干预乙方任何正常经营活动。
8、从预付定金之日起(公元2010年11月3日起),煤台使用经营权归乙方所有,在公元2010年11月30日前,甲方移交乙方一切经营证件。
9、在联营期内,一切因固有设施所造成的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不能耽误乙方生产经营。如耽误半月,乙方不计甲方赔偿责任,耽误半月以上时,乙方追究甲方赔偿责任(按耽误时间所造成的损失加倍赔偿)。
三、联营合同到期的处理
到2020年前一个年度,双方协商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在同等情况下乙方具有优先经营权。
四、联营合作的盈利和亏损分配
乙方每年第一个季度付给甲方一百万元人民币,其余按每年年终税后利润结算。
五、违约责任
1、在乙方付完定金后,如甲方出现重大违约行为导致乙方不能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持续二个月时,甲方赔偿乙方付给甲方款额加倍计算的违约金,乙方可以继续进行经营。
2、如乙方出现重大违约行为即非甲方原因擅自终止本协议的履行,乙方已缴纳定金归甲方所有。
六、其他
1、在联营期内,因天灾、宁静铁路施工或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原因,乙方不能正常经营时,合同时限应在原定期限后顺延补足经营期限,如因政策变化私人不允许经营煤台或宁静公司收回经营权时所造成乙方不能经营时,甲方应退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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