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随着环境污染重大事故频繁出现,公众环境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愈显重要。
2010 年4 月20 日英国石油公司位于美国墨西哥湾的“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发生爆炸起火,引发原油泄漏并造成重大污染;
2011 年3 月11 日,日本近海发生的9级大地震引发的海啸导致福岛第一核电站1 至4 号机组相继爆炸起火,大量放射性物质外泄。
2010 年福建紫金矿业重大污染;
2010年松花江化学原料泄漏等环境污染事故
2010年大连新港油管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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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概念
功能及特点
发展瓶颈
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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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iability insurance)
是指环境侵权行为人(保险人)因从事保险合同约定的业务活动,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环境损害赔偿或者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形式。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企业则避免巨额赔偿的风险,污染受害者能得到迅速、有效的救济。
责任保险是保险的一种类型, 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因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受到的损失为目的, 因此又称之为第三人保险, 或者第三者责任保险。
责任
保险制度在19 世纪后半叶首先出现于法国, 其后为德国、瑞典、美国等欧美各国所仿效。
它一方面可以免去被保险人支付巨额赔偿金的负担, 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无辜的受害者及时获得损害赔偿。
分类
依照环境责任保险合同对环境污染责任的约定,环境责任保险分为: 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和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
环境损害责任保险,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其污染环境造成的任何第三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而发生的赔偿责任,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 对被保险人因其污染自用的场地, 依法负有治理污染的责任并因此而支出治理费用的, 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为基础, 承担保险给付责任。
依据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而发生索赔的时间是否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 环境责任保险有事故型责任保险和索赔型责任保险。
事故型责任保险, 指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而发生索赔的时间是在保险合同失效若干年甚至几十年后, 这使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的污染损害, 无法把握未来的保险给付责任。保险公司为限制其责任承担, 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了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通知索赔的最长期限。
索赔型责任保险, 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对被保险人环境责任索赔事件,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现代的环境保险已经由事故型责任保险发展为索赔型责任保险。
根据环境责任保险关系的建立是否取决于排污企业的意志, 又可分为强制责任保险和任意责任保险。
强制责任保险又称法定责任保险。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环境责任保险采取强制投保的形式。
自愿责任保险, 是指投保人和保险机构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 经协商一致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如美国、瑞典、德国等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
我国对于某些污染环境的行业已经实行环境责任强制保险。例如, 依照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 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作业者, 应当投保有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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