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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承诺的可诉性【文献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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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
题目: 论行政承诺的可诉性
专业:法学
一、前言部分(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概念、综述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争论焦点)
(一)写作目的
近几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出于各种各样的行政管理目的,纷纷向社会作出各种承诺。这些承诺主要体现为:一是表明行政机关转变工作作风、为人民服务、为民办实事的工作态度;二是表明行政机关全面、及时履行职责的决心。行政承诺的做出和履行,对树立行政机关形象,提高行政效率,最终实现行政目的起到了积极地作用。
但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承诺或在履行不当而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案例也在不断上升中,而现行的法律没有将行政承诺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成为法院审理行政承诺争议的障碍,不能有效保护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双方的利益。因此,对行政承诺的法律救济问题,也不可避免地摆到了我们面前。通过对行政承诺争议救济的研究和行政承诺的可诉性的研究,解决行政承诺的争议救济途径,有利于行政机关合法行政,树立行政机关的正面形象,也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有关概念
1、行政承诺
行政承诺就是行政主体以一定的方式为自己设定公法上的义务,允诺在将来一定条件下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行政行为。行政承诺不仅仅限于对服务态度的允诺,也不仅仅限于承诺奖励,承诺的内容通常是特定的事项,承诺的对象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行政承诺是行政主体对外部行政相对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往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如工作报告、决定、命令、通告、通知等书面形式为载体,一般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外部表现。行政承诺一经对外发布,就产生法律效力,即对行政主体产生拘束力,而对相对人则不必然产生法律效力。
2、可诉性
法的可诉性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自身法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寻求救济。可诉性是指法律行为的可诉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诉诸法院司法审查的一种本质属性,这是判断行政行为的一个根本标准;过去,我国学界对行政行为特性的认识却忽视了这一点。可诉性是贯穿于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它使公民行政诉权的行使与法院对行政权的司法审查成为可能,具有普遍适用性。
(三)综述范围和有关争论焦点
我通过大量查阅与我研究的课题有关的资料,包括有关的期刊、学术论文、书籍,并在收集足够多的资料的基础上,对行政承诺的可诉性问题和相关的解决方法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再加上自己的研究,我觉得,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成为行政诉讼的依据,行政承诺应当在行政诉讼的范畴内。争议的焦点是:
1、传统理论存在的缺陷。宪法和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力,但实践性不强;传统理论明显滞后;违反规范性文件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利益影响的事实大量存在;历史积累的原因。
2、行政承诺为什么具有可诉性。理由分析如下:行政承诺的可诉具有法理基础;行政承诺具有可诉的利益;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有待改善,受案范围存在拓宽的趋势。
3、行政承诺可诉的制度构建。包括:行政承诺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承诺法律依据的审查;行政承诺诉讼的救济形式;行政承诺诉讼的裁判方式;行政承诺诉讼的调解制度。
二、主题部分(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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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问道九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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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