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隐私权保护制度【文献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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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
题目: 论中国古代隐私权保护制度
专业:法学
一、前言部分(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概念、综述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争论焦点)
(一)写作目的
本篇论文欲达到之预期目标有三个:一、了解中国古代法律之中的对隐私权保护制度的不足与探索,从而进一步分析对现阶段我国的法律制度之借鉴之处。二、通过社会调查与实地分析,锻炼自己的调查能力与水平;三、提出自己对于中国隐私权保护制度的不足、缺陷,对比古代的隐私权制度状况,分析产生原因以及如何补足的看法。
有关概念和综述范围
1:有关概念:
根据民法有关规定,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7、干扰他人夫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8、将他人婚外***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综述范围:[1] 周海《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隐私权的影响》,《社会科学论坛》2008•7(下)。[2] 杨锦帆《中国社会隐私权的法理思考》,《法制与社会》2009年2月下。[3] 崔素花《中西隐私观差异及根源探析》,《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1月。[4] 潘良炽《中国古代诽谤罪兴废时间考辨》,《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11月。[5] 屠振宇《隐私权:从民事权利到宪法权利———兼议民事权利与宪法权利的关系》,《金陵法律评论》2009年春季卷。
二、主题部分(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
(一)历史背景
我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历史的国家,古代中国长期而强大的封建制度,小农经济长期占主导地位,儒家思想的广泛传播,使得中国的法律发展也有自己的特点,唐代时形成的中华法系颇有其特点,也使血缘成为维系社会关系的重要纽带,。
在中国的古代,众所周知的是,我国的法律体系对于私法领域涉及不深,属于“以刑制民”,儒家文化对于私人财产是进行道德上的否定的,即认为对私人财产的追求是一种道德上的堕落,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私。”等等便是此种观点的证明。
但是中国社会是十分重视“伦理关系”的,因为按照范忠信的观点,中国人对于财产权的制约是通过伦理关系的原则去限制的。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对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乃至家族利益,都尤其重视,并且加以保护,而相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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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问道九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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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