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经济犯罪案件久侦难破的原因
文章标题:小议经济犯罪案件久侦难破的原因
在“端正执法思想、坚持执政为民”专项活动中,我们对全市近几年来经济犯罪案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将案件久侦难破的原因逐案进行了分析,拟定了侦办措施,确定了责任单位和主办责任人。
通过清理,市局经侦支队共清理出13起未破案件(案件分类是:合同诈骗案件9起,涉税案件2起,职务
侵占案件1起,销售伪劣产品案件1起),涉案金额约800万元;县局、各分局共清理出未破经案19起(案件分类是:合同诈骗案件10起,其它诈骗案件6起,职务侵占3起),总案值157万元,
通过分析,上述案件久侦难破的原因主要是:
一、客观原因:
1、经济犯罪案件与民事法律关系交叉较多,案件办理时间跨度长。前期初查立案,深入侦查发现有民事法律关系与刑案交织,有的要待法院民事法律关系确认以后,刑事部分才能办理。如:2003年4月,李某涉嫌合同诈骗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李某与被骗人另有经济纠纷存在,要待法院确认;2003年6月翟某涉嫌特大合同诈骗案,犯罪嫌疑人虽已抓获,但对赃款还要待民事法律关系通过法院确认后才能处理。
2、有关经案之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以真正形成打击经济犯罪的震慑力。合同诈骗案犯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现在归案也可能是被判无期,十年、二十年后归案也只能是判无期,那当然能逃就逃,“自由”一天是一天。对一些特大案件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就是退款也可能是被判无期,不退款也只能是被判无期,犯罪嫌疑人当然不退款(赃款留于子孙用,或留到监狱用,或者通过某种途径得到减刑或假释,出来还是“百万富翁”)。
3、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利用虚假身份作案,得逞后携款潜逃。在未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虚假身份作案的占28。如2001年5月,外地人利用虚假的“汪晓华”身份证在铜陵租房办公,骗取广东某公司10万后潜逃,至今无法确认其真实身份。
4、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携带大量赃款潜逃,同时具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和广泛的社会关系,隐匿能力强。;马鞍山人华某01年6月在铜陵骗得江、浙几家公司工程保证金133万元;铜陵人杨某01年3月骗得上海某公司217万;铜陵人钱某99年骗得珠海某公司100万,又于01年骗得上海某公司970万元(已追回750万)。他们身有大量资金,同时在长期的业务过程中建立了广泛的不正常的社会关系,具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极易隐匿生存,如投资合作做生意、娶妻生子隐居或继续流窜行骗等。
5、未破案件中涉嫌犯罪人员和被骗单位(人)都属外地偏多,侦办过程中不但确认、追捕犯罪嫌疑人难度大,就是与被骗单位联系取证、退赃都很困难。经侦支队清理的未破合同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属外省市的占50;,,。
有的被骗单位因当事人已受处理、调离,或者当事领导已离退,或将损失作呆、坏帐处理,或因单位改制等因素已无法取得联系。有的因案件较长时间未被侦破,导致被骗单位对公安办案信心不足,不愿再主动联系(千里迢迢,费用不小!),或不愿再资助办案费用,这些因素导致侦查人员办案的主动性不够。
6、人情网、保护网的存在,使办案措施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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