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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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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文件
文件
闽人社发〔2015〕13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电力、铁路分中心,省直各单位、部属驻榕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破产、撤销、解散、改制等用人单位需为退休人员预留10年医疗保险费的政策,即今后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改制或其它原因终止的,无需按用人单位实际退休人数、统筹区上年度职工年人均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基数预留10年。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5年2月2日翻印
2015年2月3日印发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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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xionglue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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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