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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接触型婚恋诈骗刑民边界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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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性质。被害人徐某某之所以购买“三金”赠送给犯罪嫌疑人奚某某,真实原因系为与其“订婚结婚”,但由于犯罪嫌疑人奚某某实际属于已婚状态,被害人根本无法实现与之“订婚结婚”的目的。因此“三金”等带有特定寓意的贵重物品系被害人陷入“订婚结婚”错误认识的情况下的“赠与”,应当认定为诈骗数额。—11——10—第四项虽关涉民事范畴中的“赠与”情形,但犯罪嫌疑人奚某某通过虚构“怀孕需要报瑜伽课锻炼”的事实得到被害人信用卡,并在获得被害人徐某某对使用该信用卡的授权后,消费人民币20097元用于购买减肥套餐等。被害人徐某某之所以授权信用卡给犯罪嫌疑人奚某某使用,真实原因系为其怀孕期间报瑜伽班锻炼。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奚某某刷卡挥霍的行为方式、虚构怀孕的欺骗事实、财物的实际消费去向等可以认定被害人系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该信用卡,相关消费数额应当认定为犯罪数额。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奚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1]参见杜邈:《刑民交叉型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3期。[2]参见国家检察官学院编:《秉鉴持恒大讲堂》,中国检察出版社2019年版,第114页。[3]参见于改之:《法域冲突的排除:立场、规则与适用》,《中国法学》201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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