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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x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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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行对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以下简称贴现业务)的管理,规范贴现业务的操作程序,控制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行办理人民币商业汇票的贴现业务。
第三条  贴现业务必须按照“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  中国银行原则上只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业务,如确需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要求持票人提供足额、可靠的担保。
第二章  申请人的条件
第五条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贴现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票人必须是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持票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持票人必须提供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四)持票人持有的商业汇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签发的要素齐全的有效汇票。
(五)持票人必须填制贴现凭证(代贴现申请书),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我行,并按照我行的要求提供文件和材料。
第三章  期限、金额和贴现利率
第六条  贴现的期限从汇票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贴现利息计算。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第七条  贴现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贴现业务的审批权限,参照总行下达的短期人民币质押贷款审批权限。
第九条  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可根据总行有关贷款授权管理的规定对二级分行转授权,但转授权的最高额不得超过总行对其的授权。
第十条  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可根据转授权的有关规定对县级支行进行贴现业务的转授权;无转受权的县级支行,没有贴现业务的审批权,如需办理一律按程序报上级行审批。
第十一条  对实行授信额度管理的客户,贴现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对该申请人授信额度中承兑汇票贴现的分项额度,如需超过,可依照授信额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凡超过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审批权限的贴现业务,一律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批(除文字报告外,还须上报本办法中的附件一复印件、附件二复印件)。
第五章  部门分工与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业务部门是各级行接受贴现业务申请的部门;营业部门(柜台)是各行贴现业务的操作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是各行对贴现业务进行审批和风险监控的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业务部门在收到贴现申请人的承兑汇票及有关资料后,必须先将承兑汇票、贴现凭证等有关材料交由营业部门(柜台)向承兑行查询承兑汇票是否真实、有效,并取得承兑行的书面确认。同时,营业部门(柜台)还应审核:
(一)承兑汇票上的记载是否齐全、真实、合法,印章是否真实、有效、规范;
(二)承兑汇票背书是否连续,背书手续是否完备。
第十五条  营业部门(柜台)审核的承兑汇票后,应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参见附件一)上签署意见,连同其他有关材料移交公司业务部门,公司业务部门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贴现申请人与直接前手(或出票人)之间是否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二)商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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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