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人身保险
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人”仅限于具有生命、独立存在的人
法人、胎儿以及死去的人均不能成为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性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约定给付性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的;
人身保险合同是长期性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储蓄性保险合同;
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的分类
按保险责任分类
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按保险期间分类
长期人身保险(保险期间1年以上)
短期人身保险(1年及1年以下)
按承保方式分类
团体人身保险
个人人身保险
第一节人寿保险
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生死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当被保险人死亡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年限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人寿保险的分类
按照保险责任分类
死亡保险
生存保险
两全保险
按照保费和保额是否可以调整分类
传统寿险
创新寿险
(一)死亡保险
以指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根据其保险期限的不同,可以分为:
定期死亡保险
终身死亡保险
定期死亡保险
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死亡事故为前提而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
期限可以是1年、5年、10年、20年;至60岁、65岁、至70岁等。
定期死亡保险的特点
保险期限固定;
保险费率较低;
存在逆选择;
保单可以更新或展期;
保单可以变换。
定期死亡保险的优势
满足收入较低但需要高额保障的人投保;
作为信用的保证手段之一;
保证被保险人将来的保险资格;
作为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的补充。
终身死亡保险
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只要保险合同有效,被保险人不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
通常以100岁为限,100岁以上生存者,可以领取终身保险金。
保险费率较高;
投保人一般以均衡保费的形式缴纳保费;
可以获得永久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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