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书画研究院章程.doc中国国家书画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国家书画研究院
英文名称:
第二条 本会作为中外书画艺术团体、书画家及书画爱好者的研究组织,将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十八大”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立足北京,面向全国,走向世界;繁荣书画,服务社会;开门办会,自我发展;广泛联谊,促进和谐”的办会方针,组织全体会员,团结中外书画组织,通过创作研讨、展赛交流等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推进书画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三条本会以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书画艺术及前辈大师的高尚艺德艺风为已任,推崇书画同源、中西兼容及精品理念,以诚信为本,广泛联谊国内外书画艺术家及其爱好者,通过学术研讨、艺术交流、作品鉴定、资质认证、书画专集编印、声像资料制作、组织学术讲座、培训、咨询服务、开展书画艺术进社区文化公益活动等多种形式,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促进国家文化艺术事业的振兴,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香港政府审查同意,香港注册局登记注册,具有社会法人资格的文化艺术组织。
本会住址:
北京市区路号号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箱: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新的理事会和罢免理事;
(三) 审查、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决定本会发展规划;
(五) 决定终止有关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按照一定比例推举产生,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九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研究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聘任名誉会长、顾问、艺术委员会委员;
(十) 讨论并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召开。
第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为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延期或提前。
第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熟悉并热心书画事业,在本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般任期五年,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十七条 本会总策划为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向社会及本会负责,确保本会主要决策符合法律程序,并保证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搞好调查研究,为常务理事会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起草年度工作总结;
(三) 协调各方面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负责会员发展和向总会推荐会员,特殊情况须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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