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总部经济企业认定办法.doc杨浦区总部经济企业认定办法
一、适用对象
各类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的企业,包括:中央或国家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集团)、国家商务部/上海市商务委认定的跨国地区总部、国内500强/国内民企500强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经认定符合国际性/全国性/大区域性的其他企业。
二、认定时间
每年4月-6月。
三、认定条件
1、从区外新引进或在本区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务登记在本区;
2、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且年度营业收入、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的对区域经济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
3、在中国境内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
4、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
四、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的申请书;
2、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机构代码证及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
4、上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地区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5、外资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内资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
6、上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7、国家商务部、上海市商务委颁发的跨国地区总部证书;
8、区商务委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认定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区商务委提出认定申请,并递交《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初审通过后,统一上报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进行审议,并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图例:
审议通过
不予批准
否
下发认定文件
是
是
不予批准
初审通过
否
否
进入初审阶段
接到修改/补充材料通知
是
修改/补充材料
提交申请材料
提交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议
六、下发文件
对认定为杨浦区总部经济企业的,以联席会议名义下发认定通知,由企业户管所在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政策。
附件1:杨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2:各部门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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