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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色”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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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色�研究�
虞政平�
内容提要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色内涵,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曾提出过不同的观点。本�
文围绕司法定位、司法架构、司法运行、司法功能、司法方式、司法为民、司法队伍、司法政治八个方面,对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色内涵进行了古今中外、纵横交织的比较论述,集中展示了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的�
主要特色。�
关键词�司法�司法制度特色司法制度�
引�言�
正确认识与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色”内涵,是坚持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
制度首先要弄清和搞准的问题,只有真正准确、全面、科学地把握好“特色”之所在,才能真正准确、全�
面、科学地坚持好、完善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
司法制度,即使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也存在着差异,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司法�
制度。”①发展至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有着深厚的中国法律文化底蕴,借鉴了世界法治文明�
的优秀成果,是中国人民百年来努力探索与实践的结晶,符合当今中国之国情,能最大限度的满足人民�
群众的司法需求,并在以下多方面独具“特色”。�

、司法定位之特色�
�一�审判权与检察权由国家权力并列派生�
依照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为国家审�
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分别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一样,各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检�
察院,均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最为具体的表现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和各级人民政府一样,均需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定期或专项报告工作,由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审�
议;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均由与其同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下级人民检察�
院的检察长还要同时报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各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
委员会委员,各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则由本院院长或检察长提请同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我国是统一国家权力体系之下派生的“一府两院”制,国家权力本身不存在所谓立法权、行政权、司�
法权三权并行且相互制约的种类划分。在我国宪法看来,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国家权力之下虽然�
设立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但它们均不是与国家权力机关并列而权力平等�
的机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均由国家权力而派生,并必须对国家权力负责,必须受其监督,以此确保�
所有国家权力最终归于人民行使。因此,在我国宪法意义下,单一行使而又与立法权、行政权互为独立�
·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法学博士。�
①见***同志:《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一文,载《求是》杂志����年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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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色”研究�
的司法权是不存在的。正是在这一点上,我国的国体和政体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意义上的“三权分�
立”,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二�司法不享有违宪审查权�
按照我国����年宪法的规定,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利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而且全�
国人大常委会还有解释宪法的权力。②除此之外,任何机关包括享有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和享有法律监�
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均不享有任何意义上的违宪审查权。这与西方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情形�
下司法可以审查议会立法或行政法令是否违背宪法的做法并不相同。在他们看来,司法机关对议会立�
法或行政法规是否享有违背宪法的审查权力,是衡量司法是否独立或司法地位大小的一杆标尺。�
自美国����年联邦最高法院因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判决创设司法部门的违宪审查权以来,美国型�
违宪审查制度得到广泛传播,以至为世界��多个国家所效法,日本即为其一;另外,奥地利与美国普通�
法院审查违宪的做法不同,而是于����年首次在普通法院体系之外设立宪法法院,专门监督宪法实施,�
审判违宪案件,撤销违宪法律,由此奥地利宪法法院模式的违宪审查做法也为数十个国家所采用,德国�
即为其一。③无论是美国型还是奥地利型违宪审查制度,它们都是赋予司法以审查违宪之权力,都将司�
法权摆在与立法权、行政权同等的地位,并试图通过赋予司法以审查违宪之权力而制衡立法或行政,其�
实质依然是“三权分立”。�
我国之所以不采取司法审查违宪的做法,之所以将监督宪法和解释宪法的权力只赋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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