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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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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试行)

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确保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适用范围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且检验监管条件为“M、N、R、S”的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与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接触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材质及其复合材质的容器、用具和餐具。
、电器产品的检验监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职责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管理方式
、产品检验及后续监管三项内容。
、风险分级、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四项内容。

(相关标准目录可参见附件1)。尚未制定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标准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地区)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实施检验;进口国家(地区)没有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按照我国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实施检验,若贸易合同要求高于我国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按照贸易合同要求实施检验。
2.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督管理
产品备案
。国家质检总局下设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称备案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备案工作。
 (以下称备案申请人)可根据需要,持以下资料向入境口岸备案机构申请备案。
(一)《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表》(附件2);
  (二)备案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备案申请人出具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附件3)。
(四)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材质说明,应明确主要成分的构成和化学名称。与食品直接接触部分的材质与产品其他部分材质不同的,应对与食品直接接触部分的材质单独进行说明。
(五)进口产品的品牌、型号、产地、照片、标签及说明书等资料。
(六)进口尚无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含有我国安全标准规定以外物质的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文件。
(七)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追溯制度文件。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应对备案申请人资格及其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签发《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4),审核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备案申请人进行补充或整改。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应按照检验检疫机构所规定的要求,将与申请内容一致、具有代表性的样品送具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备案申请人提供的样品数量应当满足专项检测和留样的需要。
备案申请人取得实验室检测报告后,应及时将其提交备案机构审核。
、备案申请资料和产品检测报告均通过审核的,备案机构应在其全部通过审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签发《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附件5)。
:采用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大写字母共10位表示,前两位为产品代码JS,中间2位为各直属局代码(各直属局代码见附件6),之后两位是年份,最后4位为备案流水号。如北京局2010年第1份准予备案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代码为“JS11100001”。
,由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统一公布。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内,备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构可取消其《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并在6个月内对申请人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一)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
(二)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发现申请人申报的备案产品与其《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不符的;
 (三)经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发现不符合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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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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