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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会计信息化视角谈《会计法》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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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会计信息化视角谈《会计法》修订
徐庆红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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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会计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会计基础工作产生了深刻影响, 现行《会计法》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需求。笔者拟结合企业实际, 谈一谈《会计法》的修订应如何满足会计业务高度信息化的发展趋势。
一、信息化趋势下《会计法》的局限性
近年来, 《会计法》并没有随着会计信息化的进程而不断修订, 《会计法》的规范作用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致使其在规范会计行为的法律效力方面有所欠缺。
1.《会计法》中关于信息的内容缺失或操作性不强。1999年《会计法》最后一次修订, 与信息技术相关的仅第二章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略有涉及——“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 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 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操作性并不强。如今, 许多企业正在步入或已经步入财务信息化的轨道上来, 因此修订《会计法》时应尽快填补信息化这块空白。
, 《会计法》中规定的职权分割的控制作用趋于消失。《会计法》第四章、第五章规定“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这是基于手工会计的控制措施。手工会计系统中, 授权、审批控制是常见的、基础的内部控制, 某项经济业务的每个环节都要经过具有相应权限人员的签章后才有效。但在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中, 业务人员不必签章, 利用特殊的授权文件或口令便可获得某种权利或运行特定程序进行业务处理, 而获取口令的方式有可能通过“破译”等非正常渠道取得, 由此引起原有的控制系统失控而造成损失。另外, 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本身便具有人工控制与程序控制相结合的特点, 即使在授权、审批设置方面没有漏洞, 但如果应用程序发生差错或不起作用, 那么系统内设的内部控制功能也可能会失效, 而这种失效由于人们对系统的依赖性以及程序运行的重复性, 很可能存在长期不被发现的风险。
, 计算机的数据处理来自同一个数据流, 从而导致账簿核对功能失去了作用。《会计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 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财务信息化过程中, 会计数据一旦录入计算机或者业务数据被传输到财务信息系统, 便可按照预先编好的程序, 自动进行各项处理。在这一处理过程中, 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重点便由会计人员和业务部门转移到电子数据处理部门, 电子数据处理部门由“用户”、数据处理主管、系统开发、维护组以及计算机运行组等共同组成, 既可以理解为是原会计工作组织的延伸, 也可以理解为它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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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