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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峰区民间组织管理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流程图.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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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峰区民间组织管理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流程图
申请
受理










经办人:
胡春花、王焕云
联系电话:
8226675
受理时限:当天
举办者
提出申请
□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
□补正材料通知书
举办者向业务主管单位(政府部门或政府授权的组织)提出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书面申请。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后出具同意成立的批复文件或执业许可证。向民政局提交以下材料:
⑴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保证书;
⑵登记申请书;
⑶办公场所产权证;
⑷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自有场所可以只提供产权证及复印件,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原件);
⑸住所门牌证复印件;
⑹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申请办理法人或合伙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理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申请办理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理银行资信证明);
⑺2110章程核准表;
⑻章程(草案);
⑼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批复文件;
⑽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经审核同意,举办者填写:
⑾2101(法人)、2102(合伙)、2103(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
⑿210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或2105(合伙)、2106(个体)《负责人登记表》;
⒀2107《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⒁2108《印章备案表》;
⒂ 2109《银行账户备案表》;
⒃PL2001-1《举办单位登记表》
⒄PL2001-2《举办人登记表》;
⒅PL2002《负责人备案表》。
说明:⑴-⒅的纸质文档以及举办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举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报送民政局(市级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原件不足的可以使用复印件;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签批的均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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