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二)
2018/2/5
第一章·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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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程性质和考试目标
课程性质
《商法(二)》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商务专业的基础课程之一,是本专业教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总称,是规范商事活动关系的重要。法律
主要包含: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
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
二、试卷的题型结构
本课程考试采用的题型为: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名词解释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案例分析题(2小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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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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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章·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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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第二节商主体
第三节商行为
第四节商号及商号权
第五节商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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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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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的含义
1、经济学上的商
商的一般含义:
一是指买卖交易活动;
二是指区别于农业、工业的一种专门媒介货物交易的行业,即商业,又称贸易流通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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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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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学上的商在法学上,商是指商主体所从事各种营利性行为的总称。
固有商——经济学意义上的买卖商
法学上的商
非固有商
第四种商(广告传播、
旅馆服务等)
第三种商(银行信托等)
第二种商(辅助商;货物输居间行纪仓储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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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大致经历了合——分——分合相济的历史发展过程
从人类社会早期的诸法合一的综合调整模式,
经过刑民分立和刑行分立建立专门法调整模式
转为现代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行政法、刑法分合相济的综合调整模式。
经济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民法、商法
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
第一章·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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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法概念的表述
商法,亦称商事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商主体的组织和商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单选】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中商主体及其商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称。
【多选,简答】商法的特征。
(1) 较强的兼容性。(2) 技术性。
(3) 营利性。(4) 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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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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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法的兼容性
商法兼具私法和公法的特性,本质仍为私法。
(1)私法性:
商法的主旨在于调节和保护商行为主体的财产利益,调整商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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