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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银行保函的法律性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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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银行保函的法律性质
摘要:本文通过对加工贸易银行保函制度在我国的设立和发展的研究,传统民法中的担保制度,试探讨加工贸易银行保函这一制度的性质。加工贸易银行保函制度之确立,从理论上讲,突破了原有公私法之森严界限。因为8 Tt t 8. com,民事与行政相区分的逻辑而言,确实难以周全加工贸易中银行保函的性质,其可谓是一个业务实践中“杂交”的产物。
关键词:加工贸易银行保函担保制度
一、加工贸易银行保函之来由与设立初衷
1995年11月27日,为完善加工贸易管理,国务院出台了“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由银行协助海关对加工贸易合同进行登记、管理,实行“空转”。
随着加工贸易形势的发展变化,为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管理,国务院于1999年4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对少数敏感商品和违规企业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
1999年底,出于减轻加工贸易企业的资金负担的考虑,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 1999]1271号),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以多种形式向海关缴纳关税及其它8ttt8税费保证金,凡经海关总署确认的、具有担保资格的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均可为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提供担保。
以税款保付保函代替税款保证金的实转台账操作,这是实转台账制度出台以来,国务院为解决8t t t 8. c o m加工贸易企业资金压力而采取的一项新举措。
根据《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势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经海关总署确认的、具有担保资格的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均可为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提供担保。但到目前为止,海关总署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已确认可提供担保的金融机构仅中国银行一家。
二、从《实施细则》看加工贸易中银行保函的法律性质
加工贸易中的银行保函究属何种性质,就相关法规而言,并未给出一个明确肯定的界定,就海关总署、中国银行于2000年3月16日发布,并于2000年4月10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之规定,即,“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因故无法向海关缴纳税款保证金的,可凭中国银行出具的以海关为受益人的税款保付保函(以下简称保函)办理海关备案手续”看,加工贸易中的银行保函系出于海关行政管理之需而行之行政措施,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
然而,就该《实施细则》第三条之规定,即,“中国银行为企业开设保函,应对企业资信情况
8 tt t 8. com及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包括www .ddd tt. com企业自有外汇资金)、其他金融机构、其他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为其出具的担保等多种形式的担保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风险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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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为其出具以海关为受益人的保函,经评估不符合风险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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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不予受理”考量,特征,特别是援引了传统民法中所特有的债的担保方式,除所附保函之参考件外,该《实施细则》并未明确规定担保合同的内容的协商、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也没有规定是否可以民事法律,使得加工贸易中银行保函的性质处于未决之中,所以8ttt8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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