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解读.doc《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解读
胡健孔宁
联合资信金融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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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 国务院公布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 以下简称《条例》) , 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强化了融资担保公司在支持普惠金融、降低社会融资成本方面的地位, 同时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体系的发展, 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 进一步鼓励、支持融资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1 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加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
《条例》要求“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 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 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 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担保费率”。
整体看, 相较于商业化的融资担保公司, 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成立时就以政策为导向, 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 本次《条例》的出台强调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力军的地位。从业务合作机制看, 《条例》与国务院推广的“4321”政银担合作模式相吻合, 将进一步促进融资担保行业更好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担保费率方面, 目前部分地区已采取相应措施。
2 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放宽至15倍
《条例》除继续要求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以外, 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 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放宽至15倍。这将鼓励融资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
3 提升技术手段, 增强风险控制能力
《条例》要求“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增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能力, 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需求服务”。一般来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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