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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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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
(一)建设单位施工招投标工作完成和按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后,在领取《人防工程建设许可证》之前,应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文件资料应符合有关规定,项目报建审批手续齐全,并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组织施工图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
(三)建设单位对施工图提出修改意见,必须经过设计和施工单位同意并提出设计变更联系单或设计变更图纸,重大变更需报原人防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可后,方可作为施工依据。
(四)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执行、降低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五)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质量要求。
(六)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参与各方签字盖章的主体结构和孔口防护分部工程等的质量验收证明书报人防质量监督
站备存。
(七)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5-7天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人防质量监督站。
(八)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二、施工单位
(一)施工单位承包项目与其资质相符(承担人防工程施工为一、二级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与中标书中相一致,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二)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且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在开工前应将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和质保体系中的各级质量检查人员名单以书面形式报告人防质量监督站。施工中如需变动质检人员也需事先书面通知人防质量监督站。
(三)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执行。
(四)施工单位按经过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施工,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建立人防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制度,认真落实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
(六)认真执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七)整理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应及时、真实、完整。做
好分项工程、隐蔽工程的检查评定记录,要求及时、真实。
(八)经人防质量监督机构检查不符合要求的部分,应及时整改,待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九)施工中若出现质量事故,应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并认真处理。
三、监理单位
(一)监理单位承接的项目与其资质相符,人防工程监理必须有人防工程的监理资质,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
甲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颁发,乙级、丙级由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颁发。
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乙级:可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5级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丙级:可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6级、6B级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人防监理工程师应取得人防监理资格证书。
(二)有人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工程重要部位,关键工序,旁站监理,组织分项、分部、隐蔽工程检验评定和验改,监理资料收集整理等内容。
(三)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并有记录。
(四)实施见证取样制度。
(五)在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应进行审查。
(六)监理工程师应核查施工单位的分项工程报验表。
(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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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