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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解释学论文(司法解释是法吗—以刑事司法为视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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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是法吗
———以刑事司法为视角
张楠* 作者简介:张楠,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宁夏银川,)
【摘要】刑事立法是将正义理念与将来可能发生的事情相对应,从而形成刑法规范;刑事司法是将现实发生的事实与刑法规范相对应,进而形成刑事判决。法官、检察官作为法的解释者,心中当永远充满正义,目光要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法官、检察官对每一个新的案件都必须通过新的解释实现正义的要求。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官、检察官需要对动态的解释法律,刑法条文的含义总是在不断变化,各种学说并非永远正确或者错误。但是司法解释固定了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导致法官、检察官不是根据法律解释学进行裁判案件,而是依据事先的司法解释做出裁判。刑法条文并非界定具体犯罪的含义,而是以抽象性、一般性的用语描述具体犯罪类型,使刑法分则所描述的犯罪类型具有开放性,所以经过法官、检察官解释的刑法不再是制定时的刑法。
【关键词】法解释学解释主体刑事司法
一、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
“两高”)是唯一有权力对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解释一经作出,即有法律效力,全国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需要遵照执行,如有需要,则法律文书可以直接援引司法解释。
但是,司法解释是法吗?司法解释是否限制了法官、检察官在司法实务中进行法律解释的活动?“两高”对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是否应当保持克制态度?
二、司法解释如何限制法官、检察官解释法律
、检察官在司法工作中无法适应繁杂的社会生活。
很久以来,法律的制定不再追究具体、详细,以刑法为例,法律变得以抽象的词语描述具体的犯罪类型。刑法代表了正义,正义又是有生命的,为了对繁杂的具体个案作出符合正义的判断,刑法必须抽象。那些过于具体、死板的司法解释,只能机械化地达到所谓的正义。刑法规定的越具体,漏洞就越多,外延越窄,反之亦然。当然,为了保障人权,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不能过于抽象,但也不能过于具体。
比如一些司法解释承担了追诉标准的功能,将刑法条文的罪状细化为一个个追诉标准,如此详尽的司法解释不仅给法官、检察官认定犯罪带来巨大的负担,而且所实现的仅仅是机械的正义。一旦现实中的案件情况与司法解释规定的追诉标准不符,法官、检察官只能以司法解释没有作出这类规定向群众解答,群众不理解为何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不去执行,却要以司法解释为准,难道司法解释是法吗?
还比如在财产型犯罪中,司法解释规定了具体的犯罪数额达到多少构成犯罪,达到多少量刑加重。但是单一的数额衡量不了全部的犯罪情形,可能无法达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如果行为人盗窃的是极度危险的物品,物品价值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难道行为人如此有社会危险性的行为不能被刑法评价?这种结果是否符合立法原意?
具体、详细的司法解释,还可能使得法官、检察官违反刑法追求正义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产品中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志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但是现实中,很多掺假行为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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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xiang198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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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