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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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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1
第三章建筑间距与日照要求 7
第四章建筑物退让 11
第五章建筑高度及建筑面宽 14
第六章建筑层高与容积率计算准则 15
第七章建筑与景观 16
第八章附则 17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x县城乡规划管理,保证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省城乡规划条例》、《x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x县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x县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在x县规划建设用地内,使用土地、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进行城乡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报经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性质分为八大类: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
建设用地性质的中类分类和土地使用,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变更规划建设用地性质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土地使用兼容性范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报x县x批准,先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改变规划用地性质。
(二)各类建设用地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本规定综合确定开发强度。确需调整开发强度控制指标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报x县x批准,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各类建设用地范围内用地性质的小类划分和土地使用,应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并实施。符合有关规定确需调整用地使用性质的,应按照法定程序先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调整。
在县规划建设用地内申请建设用地,凡属下列情况,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提出规划条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
(二)调整使用国有土地的;
(三)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四)通过土地出让方式提供土地、获得土地使用权的;
(五)在旧城区注:旧城区具体范围详见x县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改造范围界定图。
统一开发改造建设的;
(六)临时占用土地的。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和界限使用土地。改变用地性质或调整用地界限,以及变更土地使用权属的,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用地与建设用地
(一)规划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道路(河道)中心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要求统一控制、整合项目相邻用地、扩大规划编制范围的用地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二)建设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道路红线或绿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单位进行建筑等工程建设的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界外代征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参与建筑容积率等指标计算。
在道路、河渠等一侧征地或拆迁改造的,必须代征其建设用地相对应范围道路(河道)用地宽度的二分之一,代拆迁地上附着物。若对应一侧已建设单位未代征、拆迁上述用地和附着物的,新征地建设单位应代征、拆迁至已建设单位地界。
建设单位应代征规划居住小区内的小区级道路、广场、公共停车场、公共绿地、垃圾站、集中供热站、托幼园等用地,拆迁规划用地范围内影响规划实施的现状建(构)筑物。
建设用地边界线核定:
(一)新征建设用地范围应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用地规划界址控制数据确定。
(二)国有土地界址应由法律文件、图纸确认或由相邻单位共同进行书面、图纸确认。
(三)建设用地邻河道、铁路、绿地(带)时,建设用地边界为河湖隔离带、铁路隔离带和绿化控制线的规划边界线。
(四)建设用地邻道路(含规划道路)时,道路红线即为建设用地边界。
建设单位因环保、辐射、卫生、通讯、防灾、保卫、管线工程等特殊需要设置防护、隔离带的,其防护、隔离用地应遵循有关规定设置,并由建设单位征用或租用。
建设单位预留发展用地,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预留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如给水、排水、供电、通讯、燃气工程等)因建设施工占用道路、广场、空闲地的,不视为临时占地。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坚持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综合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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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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