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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_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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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渝中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
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

(2009年统计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
重庆市渝中区统计局制定
2009年12月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制度由重庆市渝中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
一、总说明………………………………………………………………………………………………………2
二、报表目录……………………………………………………………………………………………………4
三、调查表式
(一)年报表
(101-1表)
………………………………………………………………………6
(渝中101-2表) ……………………………………………………8
、销售和库存总额(E102-1表) …………………………………9
(E102-2表) ……………………………………………………10
(E103-1表) ………………………………………………11
(E103-2表) ………………………………………………12
(E105-1) ……………………………………………………………13
(E105-2表) ………………………………………14
(E106-1) ……………………………………………………………16
(E106-2表) ………………………………………17
、住宿和餐饮业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E107表) …………………………………19
(E109表) ……………………………………………………………………20
(渝中I001表) …………………………………………………………………21
(二)定期报表
(E202-1表) …………………………………………22
(E202-2表)……………………………………………………24
(E203-1表)………………………………………………26
(E203-2表)………………………………………………26
(渝中E001表)……………………………27
、销售和库存(E204表)………………………………………………………………31
(P108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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